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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6-01-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方案的通知

漯政〔20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漯河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漯河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积极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关闭与整顿相结合”的原则,对全市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进行全面治理整顿,推广使用以粉煤灰、煤矸石等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有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建立循环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1.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砖瓦窑厂,一律关闭。

(1)占用基本农田的;

(2)场区无自采土源的;

(3)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整理项目区、城镇村建设规划区以内的;

(4)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两侧5公里以内的;

(5)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2.未经批准建设的,必须关闭。

3.对利用岗坡劣地、荒地、废弃地、河道淤泥制砖和现有生产粘土多孔砖瓦窑厂,必须进行治理整顿,2006年6月底前完善合法手续,做到布局合理,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市砖瓦窑厂和新型墙材分布的实际情况,按照省政府给我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全市治理整顿生产粘土砖瓦窑厂工作的总体目标为:2006年底前,全市共关闭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108家,占全市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的42.5%以上(各县区关闭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计划进度详见附件),2010年底关闭总数达178家,占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的70%以上。自2006年12月31日起,市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市各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2008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治理整顿的优惠政策

(一)对虽有合法手续,但不符合设厂条件确需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瓦窑厂,各县区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对关闭拆除砖瓦窑厂腾出的建设用地,可作为存量建设用地置换使用。关闭拆除砖瓦窑厂腾出的土地需要开发整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

(二)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凡是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产企业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要优先安排。

(三)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改革、科技、建设部门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积极支持除粉煤灰、煤矸石等以外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和开发。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认定的产品,实行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

(四)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扶持资金调控和引导作用。对有一定规模、生产工艺较先进的新建和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在其建设期间,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应从专项扶持资金本级留成部分给予贷款贴息。

(五)为保证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按新型墙材与目前市场供应粘土砖的差价和运输距离等因素,由县区政府从耕地开垦费中给予适当差运价补贴。

(六)新设立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的用地,土地供应按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七)每关闭一座粘土砖瓦窑厂,市、县区各拨出五千元工作经费。

四、治理整顿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建委主任任副组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地税、工商、电力、水利、省沙颍河管理局和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分管副职为成员,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治理整顿政策的制定,督促检查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指导各地的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区要抓紧成立相应领导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辖区的砖瓦窑厂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对纳入关闭计划的砖瓦窑厂的名称、位置、面积、所有人、关闭时间、分包责任人等情况,要于2006年3月15日前汇总后上报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市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运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治理整顿和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工作。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和电力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粘土砖瓦窑厂的治理整顿。拆除生产设备、烟囱和窑体、平整复耕土地工作,由砖瓦窑厂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提前3个月告知要关闭的企业。整顿期间不得批准占用耕地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收回和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保评价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新型墙体材料的规格、质量标准,明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财政和建设等部门负责对新型墙材企业的补贴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新型墙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水利局、省沙颍河管理局要确定河道淤泥采挖范围和深度,保障河流安全畅通;电力部门要及时切断需关闭砖瓦窑厂的电源,切实保障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电力供应;公安部门负责治理整顿过程中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监察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效绩落实情况的督促监察。

(三)实行目标考核,按时完成任务。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难度大,范围广,各县区政府必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对完成目标好的县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因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不能完成治理整顿任务的,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推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普及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改变建筑用材观念,营造支持治理整顿工作的社会氛围。

(五)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严格执法,监督到位。对不能按期拆除,造成毁地和污染环境的要加大督查力度,限期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漯河市关闭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计划进度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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