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7-04-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7〕51号
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廛河区、洛龙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搞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以下简称“创卫”)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城市区内的农村公路作为城市区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入城市区的重要窗口地段。搞好城市区农村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和创卫工作,确保其清洁、安全、畅通,对于改善居民出行条件、优化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当前,我市创卫工作已步入攻坚阶段,而城市区内绝大部分农村公路由于管理主体不明确、职责不清晰、投入不到位而处于失养状态,已严重影响到创卫工作的深入开展和道路的正常使用。因此,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此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摆到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专职人员,切实搞好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创卫工作。
二、落实政策,加大投入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100号),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抓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创卫工作。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洛发〔2007〕6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和创建工作。
(二)各城市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的农村公路以《2006年洛阳市公路统计年报》为准。
(三)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将征缴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的80%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四)隶属于各区农村公路控制红线内的窨井盖等公路附属设施,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维修。
三、严格标准,加强管理
(一)各城市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农村道路养护管理模式,尽快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养护单位或承包户。同时,要建立起相应的考核机制和奖惩办法,真正将道路养护人员和养护责任落实到位。
(二)各城市区要按照道路养护管理有关标准和创卫工作相关要求,明确专人,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巡回检查,加大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及时处理公路上发生的违章行为和路政事(案)件,确保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排水畅通,各种构造物完好,公路范围内无垃圾,道路绿化协调美观,努力营造畅通、整洁、安全的公路交通环境。
(三)市交通局、市县乡公路管理处要做好行业管理,对城市区农村公路加强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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