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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统计局 文号:
颁布日期:2003-05-1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杭州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统[2003]33号

各区、县(市)统计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意见》(杭政办函[2003]86号)精神,全市自2003年开始,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组织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现将《杭州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统计局

二OO三年五月十四日

杭州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夯实我市统计基础,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意见》(杭政办函[2003]86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坚持把“服务发展、促进发展、反映发展”作为统计工作的第一要务,按照一个中心(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突出两个重点(建立健全基层统计网络、强化统计基础工作)、满足三大需求(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搞准源头数据的需求、各级管理决策的需求)、加强四项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完善五项制度(统计人员工作职责、数据采集和审核制度、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制度、资料保管和交接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和统计信息发布制度)的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力量,狠抓统计基础建设,扎实推进全市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全市基层统计机构更加健全、管理更加规范、网络更加畅通、数据更加准确,努力实现乡镇统计人员专职化、基层统计规范化、报表台帐标准化、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的“六化”目标。

三、实施范围

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的范围为:

1、市、区(县)两级统计局;

2、各级政府部门;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计机构;

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和启动阶段(2003年上半年)

1、市统计局在充分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杭州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及有关配套制度,部署并启动全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

2、各区、县(市)统计局、各级政府部门根据《杭州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明确任务和要求,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组织发动,全面推进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

(二)实施阶段(2003年下半年至2005年上半年)

1、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区(县)两级统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与要求,组织实施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各项内容。

2、市、区(县)两级统计部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的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下半年)

各地、各部门认真总结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经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开展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制定),表彰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是贯彻落实朱鎔基、温家宝同志视察国家统计局时重要指示的一项具体举措。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从思想上真正认清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防止和克服消极、畏难情绪,按照全市统一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

(二)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为保证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三年见成效,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各项工作。统计工作涉及面广,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仅靠统计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取得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统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基层统计基础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在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把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三)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各区、县(市)统计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要因地制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切实解决统计基础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通过抓好一至两个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的顺利实施。市统计局将根据本实施意见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量化的考核验收标准,并从2003年度开始纳入全市统计系统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加强对各区、县(市)的检查和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把统计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并不断加以深化和提高。

附件:

1、《市、区(县)两级统计局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内容》;

2、《各级政府部门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内容》;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内容》;

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内容》。

附件一:

市、区(县)两级统计局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内容

一、组织建设

1、适应“在地统计”改革、普查、城调、企调、统计服务等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区、县级普查中心、企调队的组建,解决好当前统计机构日益突出的人员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

2、明确局内设处(科)室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

3、根据《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本地区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考试和统计继续教育以及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业务建设

1、统计单位登记和基本单位名录库

加强对统计单位登记工作的管理,组织和督促辖区内基本统计单位按《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统计单位登记或变更统计单位登记等手续。

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时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动态维护工作,同时,创造条件尽快建立起与工商、民政、编制、国税、地税、质监等有关部门之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并能及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

2、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建立和完善各类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制度,规范乡镇(街道)、部门、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台帐,督促基层单位及时建立必要的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建立本地区重要统计指标数据的进度和年度统计台帐,通过计算机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3、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

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一是制发统计报表制度或正式文件,明确调查的范围及具体对象,调查表的上报期别、报送方式和上报时间,主要指标解释及其他有关事项。二是组织调查对象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印发培训资料(包括指标解释、填报说明等),讲清调查目的及填报调查表的具体要求,做好参训人员的签到记录。三是加强对各类调查表上报时间的管理,及时做好调查对象报表上报时间的登记工作。对无故不参加统计报表会议(包括业务培训)或有迟报、拒报现象的调查对象,应及时制发《统计检查查询书》或《统计报表催报单》进行查询与催报。对经教育无效,屡次迟报或拒报的调查对象依法予以查处。

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采集制度。严格按照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或统计制度的规定收集和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数据必须来源于基层统计报表,不得代替基层单位填报统计报表,不得擅自更改基层统计报表。

规模以下工业及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等抽样调查,应根据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统一的抽样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对经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验收、认定的抽样框和样本单位,在规定的执行期内不允许自行变动;确需调整变动的,必须经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批准。规模以下工业及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等抽样调查,采用派员入户或发放调查表的方式进行。加强对样本单位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和评估,建立定期实地访查制度,提高抽样调查数据的准确性。

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城乡住户、价格调查。做好抽样调查的相关基础工作,增强样本的代表性,提高抽样调查数据的准确性。

4、统计数据质量监控

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查询和订正制度。认真检查调查对象上报的各种定期统计报表、年报及一次性调查表的质量,对有质量问题的调查表,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更正或说明情况。

严格审核、评估本级和下一级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对审核、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差错,及时反馈到报送单位,由报送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查询和更正,并上报书面说明材料存档备查。

重视本级GDP核算及对下级GDP数据评估工作,GDP核算必须做到资料详实、数出有据、方法正确、切合实际。

5、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信息发布

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建立重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的定期新闻发布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和发布的规范性与统一性。GDP、工业总产值等重要统计数据需经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提供和发布;其他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必须与上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数据相一致。

依法定期发布本地区统计公报,编印本地区《统计年鉴》或其他综合统计资料。

发布地区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必须使用统一和规范的统计口径及指标名称。

6、统计档案管理

对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基层统计表、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统计执法案卷、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材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按统计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达到省一级水平。局内设处(科)室还应保存以下材料:

⑴布置统计调查任务时制发的统计报表制度或文件;

⑵召开各种统计会议或组织培训时印发的有关材料及签到记录;

⑶各级各类统计调查表上报时间记录;

⑷已制发的《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报表催报单》底稿、送达回证及书面答复等;

⑸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笔录、原始凭证、调查报告等;

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各种基层表、综合表、过录表、数据软盘等;

⑺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统计指标数据的质量评估报告及测算依据等。

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及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法制建设

1、设置统计执法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保证本地区统计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2、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开展文明执法。

3、制订年度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统计“四五”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

4、依法开展统计稽查工作,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做到“有告必理,有案必查”。

5、建立统计数据信用跟踪制度。对存在统计数据不实行为的单位,建立档案库,定期进行信用跟踪检查,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继续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

1、加快市级统计数据库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杭州统计信息网,积极稳妥推行网上直报工作。

2、区(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在建设局域网的基础上,尽快实现与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网上传输,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时效性。

附件二:

各级政府部门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内容

一、组织建设

1、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并落实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2、将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及时研究和解决本部门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本部门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3、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按照《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

二、业务建设

1、统计单位登记

按照《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助政府统计机构及时做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统计单位登记有关工作。

2、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本部门汇总产生的综合性统计资料,必须有下一级单位的统计报表作为原始记录;本级直接调查或根据内部资料加工整理产生的统计报表,以调查资料或相应的内部资料作为原始记录,并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有条件的部门要积极推广和使用电子台帐。

3、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

严格遵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凡组织开展部门统计调查,属于系统内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系统外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按备案或审批的调查项目内容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按照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或统计制度规定上报法定统计报表,要以有关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为依据,与会计等有关报表及相关业务资料相衔接、年度数据与进度数据相衔接,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统计报表经填表人签名,统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各类法定统计报表上报后发现差错,应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书面申请更正;如当期不能更正,应在下一个报告期进行调整,并附加书面说明;统计数据更正或调整说明须有填报人、统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信息发布

加强对本部门统计资料的管理,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未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同意,不得发布地区性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公开发布本部门负责搜集的地区性重要统计数据,事先应得到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认定;其他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应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发布地区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必须使用统一和规范的统计口径及指标名称。

本部门因工作需要引用地区性统计数据,必须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发布或认定的数据为准。新闻、出版等单位需要发表和引用尚未公开发布的地区性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必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

本部门对外公布年、季、月度地区性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的预计数字,须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研究并经认可后方能使用。

5、统计档案管理

对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基层统计表、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村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按统计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及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法制建设

1、配备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并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2、抓好本部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配合和参与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本部门的领导、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应积极参加统计普法学习,并协助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普法学习,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

4、根据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本部门统计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并积极协助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

配置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加强统计人员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做好网上直报工作,提高统计报表的时效性。

附件三: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内容

一、组织建设

1、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01]19号)要求,设立财政统计办公室,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一般不少于2名),有必需的办公条件。农业、工业、贸易等专业统计人员实行集中办公,统计业务上接受综合统计员的管理和指导。街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参照乡镇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统计人员。

2、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必要的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

3、按照《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乡镇(街道)及所属单位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

4、将统计工作纳入本乡镇(街道)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及时研究和解决本乡镇(街道)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本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业务建设

1、统计单位登记和基本单位名录库

按照《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助所在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及时做好本乡镇(街道)及所属单位的统计单位登记有关工作。

建立规模以下工业及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企业名录库,并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工作。

2、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本乡镇(街道)汇总产生的综合性统计资料,必须有下一级单位的统计报表作为原始记录;本级直接调查或根据内部资料加工整理产生的统计报表,以调查资料或相应的内部资料作为原始记录;并按所在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要求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积极推广和使用电子台帐。

3、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

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严格执行所在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或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调查方法及调查要求。除所在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或统计制度规定由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负责直接调查汇总上报的报表外,其他各类统计报表必须以村(居)委会、社区、企业及其他调查对象直接上报的统计报表为依据进行汇总或加工整理后汇总产生。统计报表必须与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相一致,并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统计报表经填表人签名,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各类法定统计报表上报后发现差错,应及时向所在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书面申请更正;如当期不能更正,应在下一个报告期进行调整,并附加书面说明;统计数据更正或调整说明须有填报人、统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对外提供或使用本乡镇(街道)统计数据,必须与上报所在区、县(市)统计机构的数据相一致。

4、统计档案管理

对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基层统计表、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村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按统计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除此以外,注意保存以下材料:

⑴召开各种统计会议或组织培训时印发的有关材料及签到记录;

⑵各级各类统计调查表上报时间记录;

⑶各基层单位上报的各种基层表、综合表、过录表等。

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及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法制建设

1、配备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并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2、抓好本乡镇(街道)统计“四五”普法宣传教育,配合和参与所在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本乡镇(街道)的领导、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四五”普法学习,并协助所在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组织本乡镇(街道)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普法学习,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

4、根据所在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本乡镇(街道)统计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移送所在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并积极协助所在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

配置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加强统计人员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统计报表实行网上传输,配合所在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做好网上直报工作,提高统计工作的时效性。

附件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内容

一、组织建设

1、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并落实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规模以上工业及限额以上贸易、餐饮业企业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2、将统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及时研究和解决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3、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按照《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单位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

二、业务建设

1、统计单位登记

按照《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统计单位登记或变更统计单位登记等手续。

2、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根据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推广和使用电子台帐。

3、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

按照政府统计机构或统计制度的规定,上报统计报表以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为依据,与会计等有关报表及相关业务资料相衔接、年度数据与进度数据相衔接,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统计报表经填表人签名,统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业主)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各类法定统计报表上报后发现差错,应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书面申请更正;如当期不能更正,应在下一个报告期进行调整,并附加书面说明;统计数据更正或调整说明须有填报人、统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名并加盖公章。

4、统计档案管理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等到有关统计资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

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及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法制建设

1、抓好本单位统计“四五”普法宣传教育,配合和参与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业主)、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四五”普法学习,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

3、按照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的稽查要求,认真开展本单位的自查工作,配合和支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统计稽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保证源头统计数据及时、准确。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

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贸易(餐饮业)及房地产企业,应根据全市统一的部署和要求,配置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加强统计人员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实行统计数据网上直报,不断提高统计报表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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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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