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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02-08-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2〕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市经委二OO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改善我市投资环境,鼓励企业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加快发展,现就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备案范围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依托现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把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企业现有的设备、技术、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起来,以提高效益、调整结构等为目的实施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其投资额在杭州市审批权限以内的,均可以办理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技改项目)备案。

二、备案项目的条件

(一)技改项目建设内容明确,建设资金落实,建设时间相对确定;

(二)技改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属于鼓励发展和允许发展类的;

(三)技改项目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控制生产能力类,不属于国家、省、市规定必须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备案的受理单位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是技改项目备案的指定受理单位。

四、备案方法及备案项目的确认

技改项目实施前,由项目建设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经委书面提出技改项目备案要求,并填写《杭州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和《杭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设备采购清单》(各一式6份)。市经委收到上述资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技改项目,办妥有关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企业可根据备案意见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市经委要定期发文确认已备案的项目,并抄送项目建设的其他管理部门。

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技改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备案的技改项目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审批的,可重新进入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五、备案项目的待遇

(一)已备案的技改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实施建设;

(二)已备案的技改项目可申请列入区、县(市)及杭州市重点技改项目;

(三)已备案的技改项目可申请享受区、县(市)及杭州市有关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六、备案项目建设单位的义务

已备案技改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在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向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市经委)报送技改项目进度情况表,并接受和配合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管理。在项目完工时,须报送项目完工情况表。

七、备案项目的管理和服务

市经委要定期了解已备案项目的实施和进展情况,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帮助协调和解决技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备案项目的取消和重新备案

(一)已备案的技改项目,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经委可发文取消项目备案:①由于技改项目建设单位情况发生变化而致使项目不能实施的;②技改项目建设单位连续两个季度不报项目进度情况表的;③技改项目备案后一年内未实施或完成进度不到计划总投资的20%,且无正当理由的;④其他原因需要取消项目备案的。

(二)已备案项目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①技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重组、兼并等变更后,仍继续实施项目的;②技改项目的改造内容及总投资额发生重大变化的。

取消备案的技改项目不再拥有已备案项目的待遇和须承担的义务。

九、其他

各区、县(市)审批权限内的技改项目的备案,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本暂行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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