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天津市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1984-11-22 | 失效日期:1994-11-24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发布《天津市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加强剧毒物品的管理,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至关重要。各地区、各部门应经常对生产、经销、储存、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关于剧毒物品安全管理重要性的教育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物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投毒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化工产品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天津市区域内生产、经销、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剧毒物品包括附表所列各项物品和经市公安局核定的其它剧毒物品。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剧毒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生产、经销、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销、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及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保卫、安技组织,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销、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市公安局批准,分别发给《剧毒物品生产许可证》、《剧毒物品经销许可证》、《剧毒物品购买使用许可证》、《剧毒物品运输证》、《
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准生产、买卖、赠送、转让、持有和使用剧毒物品。
第六条生产、经销、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物品,必须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意外或丢失、被盗等事故。
第七条生产、经销、购买、储存、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调换采购、保管剧毒物品人员,应填写《变更申请表》,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核准,予以变更。增减剧毒物品种类数量时,须经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市
公安局批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储存剧毒物品的厂房、车间、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经公安、环保部门审核后方准动工。竣工后,须经公安、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准投产使用。
不准在居民区新建、扩建剧毒物品工厂、车间、仓库;已设在居民区的,危害较大,污染严重的,要进行调整、改造、治理;治理不了的,应当限期迁出或责令停产。
第九条剧毒物品必须包装牢固,注明“剧毒品”标志。生产剧毒物品的,必须随生产随入库,入库前,要对品种、数量、规格等逐项登记,储存时要分类存放。
生产剧毒物品的单位,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准直接销售剧毒物品。
第十条本市单位临时购买剧毒物品的,须持单位证明信,经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查批准,发给《剧毒物品临时购买证》,到经销部门购买。
外地来津购买剧毒物品的,凭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经销部门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换取《剧毒物品临时购买证》,方准购买。
第十一条经销部门出售剧毒物品,必须凭购买单位或个人所持的《剧毒物品购买使用许可证》或《剧毒物品临时购买证》,并应填写销售登记表。对持临时购买证购买的,应将临时购买证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国家计划调拨的剧毒物品,调出、调入单位凭调出、调入证件,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备案。
第十三条运输剧毒物品,必须包装坚固,专人押运。运输工具应挂有标志,中途停车须有专人看守。
运输剧毒物品出、入天津区域时,须持《剧毒物品运输证》。
不准私自携带剧毒物品。不准在托运、邮寄的包裹内夹带剧毒物品。
铁路、水上、航空运输剧毒物品,依照铁道、交通、航空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储存、领取、使用剧毒物品,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专人负责,随用随领,不准超量。
剧毒物品应设专库或专柜存放。性质相抵触的剧毒物品应分库、分室存放。剧毒物品仓库、储存室必须坚固、干燥、通风,符合防火、防毒、防盗等要求。
使用剧毒农药,要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应统一购买、统一保管、统一配制,集中或分户使用。
第十五条失效的或者搁置不用的剧毒物品,不得私自处理。每年由公安机关协同环保部门监督销毁或由经销部门收购。
包装剧毒物品的容器,由物资回收部门定点收购,并须经彻底清洗消毒处理检测合格后,方能改作它用。
第十六条剧毒物品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管理。
发现剧毒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投毒、中毒事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章奖惩
第十七条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使用,停止经销,进行整顿;拒不改进的,吊销许可证。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一九六五年发布的《天津市剧毒物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即行废止。
附:剧毒物品名称表
一、氰化物类
品名别名|品名别名
氰化钾氰酸钾里|氰化银钾银氰化钾
山奶钾|氰化亚铜
氰化钠氰酸曹达|氰化银
山奶钠|氰化钴
氰化汞二氰化汞|氰化锌
氰化高汞|氰化碘碘化氰
氰化铝|氰化亚金钾亚金氰化钾
氰化铜|氰化隔
氰化钡|氰化铈
氰化钙|硫氰酸乙脂
氰氢酸普鲁士兰|硫氰酸甲脂
青酸甲睛|乙醇睛
紫铜盐氰化铜钠|丙酮氰醇
紫铜矾|甲胩异氰基甲烷
氰熔体氰盐熔合物|氯化氰
粹火盐|
溴化氰|
氰化汞钾|
二、砷化物类
品名别名|品名别名
三氧化二砷亚砷酸酐、|焦砷酸
信、信石、|砷酸锌
信精、白砒|砷酸氢二钠
红矾|砷酸钡
亚砒酸|亚砷酸钡
|砷酸正砷酸
五氧化二砷五氧化砷|亚砷醋酸铜巴黎绿
砷酸|三氟化砷
砷酸酐|五氟化砷
三氯化砷氯化砷|三碘化砷
亚砷酸钠亚砒酸钠|三硒化二砷
亚砷酸钙亚砒酸钙|五硒化二砷
砷酸钙砒酸钙|
亚砷酸铜|
砷酸铅砒酸铅|
亚砷酸铅|
亚砷酸锌|
砷酸钠砒酸钠|
砷酸铵|
三、汞化物类
品名别名|品名别名
氯化汞二氯化汞|氧化汞红升汞
升汞|三仙丹
氯化高汞|乙酸汞醋酸汞
硝酸汞|乙酸苯汞醋酸苯汞
砷酸汞|氧氰化汞
硫酸汞硫酸高汞|氯化乙基汞
溴化汞二溴化汞|二甲基汞
溴化高汞|二乙基汞
碘化汞二碘化汞|
碘化高汞|
四、农药类
品名别名|品名别名
一六○五对硫磷|谷硫磷保棉磷
福利多|谷赛昂
一○五九内吸磷|速灭磷磷君
地密通|灭蚜净
三九一一甲拌磷|磷胺
西美托|治线磷
赛美特|丰索磷
四○四九马拉硫磷|益棉磷乙基谷硫磷
马拉松|保棉丰
马拉赛昂|甲氟磷
敌死通乙拌磷|威菌磷
台锡斯通|特普四乙基焦磷酸脂
苏化203硫特普|胺吸磷
治螟灵|
久效磷|硫环磷棉胺磷
三硫磷|棉环磷
一六○○E600|吡唑磷
对氧磷|塔崩
八甲磷施来顺(八甲|碳氯磷碳氯特灵
基焦磷酸铣|异狄氏剂
胺)|呋喃丹碳呋喃
五、生物硷类(只限纯品或原粉)
品名别名|品名别名
马钱子硷白路新|毒芹硷可尼因
乌头硷附子精|毒偏豆硷依邑林
士的宁番木鳖硷|海洛因二乙酰吗啡
钩吻硷|奎宁
吗啡|箭毒
可待因甲基吗啡|秋水仙硷
阿托品颠茄硷|绿芦黎硷赛丸丁
莨菪硷|盐酸可卡因古柯硷
烟硷尼古丁|吐根硷
六、其它
品名别名|品名别名
氯化苦硝基二氯甲烷|醋酸铊
锇酸四氧化锇|毒毛旋花素毒毛旋花子
四乙基铅|磷化锌(零售鼠药除外)
硫酸二甲酯|硒酸钠
敌鼠二苯基乙酰基|亚硒酸钠
氯化钡|斑蝥素(只限原粉)
硝酸钡|氟乙酰胺
硫酸铊|三氯化锑
碳酸铊|氟化钠
氯化铊|
1984年11月22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发布《天津市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