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6-07-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6〕63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葫芦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8号)、《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气发〔2005〕134号)、《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80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葫政办发〔2004〕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受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干旱、冰雹、大雾、雷电、高温、沙尘暴、低温、霜冻、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内和所辖海域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警报、救灾等应急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葫芦岛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市级建立相应的本级指挥体系。
1、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气象局、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交通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各通信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气象灾害专家咨询组。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主任由市气象局主管业务副局长担任。
(二)主要职责
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气象灾害专家咨询组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气象灾害专家咨询组,负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4、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以专报的形式,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安排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业生产、水文、森林火险、风暴潮、海冰、地质灾害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信息。
市教育局: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服务资金以及应急拨款。
市建委:负责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及时抢修被毁坏的交通道路和设施。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各通信分公司:负责保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通讯,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抢险通信线路畅通。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警信息来源及处理
气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测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任务。
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对事件的发生、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进行判断,按照报送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气象灾害信息,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二)监测和预警预防行动
气象部门负责监测、收集本行政辖区内各种气象灾害信息,并做好信息的加密跟踪观测和及时报送工作。根据天气变化,会同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组对灾害性天气做出判断,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一旦发现气象灾害征兆或气象灾害有扩大迹象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各级应急指挥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应急预案命令。
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三)预警级别的确定
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根据气象灾害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以及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
Ⅳ级预警:市县两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
Ⅲ级预警:市县两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
Ⅱ级预警:市县两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
Ⅰ级预警:市县两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
(四)预警的发布
市气象局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省气象台发布了灾害性天气预报,而本地区正处在预报区域内;
——市气象台做出本地区未来有灾害性天气过程的预报;
——周边地区已出现了灾害性天气,有可能影响到本地区;
——本区域内已出现灾害性天气,预报未来还将影响本地区。
灾害性天气预警应通过有效快捷的手段,如手机气象短信、电话、传真、专人汇报、书面材料等向党政机关领导汇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通知防汛、中小学校、重点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同时,还应通过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发布。
(五)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系统。
四、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处置和结束
(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气象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发生特别严重气象灾害,启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处置,由市民防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发生严重或较重气象灾害,启动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发生跨区域气象灾害时,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二)基本应急程序
气象灾害发生后,气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本级应急指挥部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发生气象灾害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现场指挥部及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并及时将事发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天气气候上下游地区通报。
——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根据天气状况和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四)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信息。
有关新闻经指挥部确认后再予以发布,以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新闻以新闻稿件、现场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基本情况、救援行动的经过和结果、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五)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指挥长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现场清理,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灾害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二)灾害评估
气象灾害出现后,气象部门要协同政府有关部门迅速深入实地调查和评估灾情,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情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气象局统一发布气象灾情公报。
(三)应急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应急保障
(一)指挥系统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可视会议系统,通过远程联网方式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流动应急指挥车应当配备计算机网络指挥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及卫星定位系统,通过车载系统实现灾害现场指挥。
(二)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通信保障
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应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四)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应当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流动气象台。
(五)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六)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储备。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的相关知识,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市应急指挥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市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八、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责任追究
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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