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7-04-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7〕27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葫芦岛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九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市场配置和政府调控为主要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全市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提高矿产资源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一)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实施的原则。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山布局、开采现状、资源赋存条件和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匹配、有序开发与统筹规划并行的要求,科学制定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并与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相结合,将其纳入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之中,进一步提高整合实施方案的法律地位,确保整合工作按计划、分步骤、有序地实施。
(二)坚持严格程序、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按照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和第二轮矿产资源修编规划的要求进行整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新设置采矿权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批登记,颁发各类证照,严格坚持资源整合的审批会审制度。
(三)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原则。矿产资源整合应遵循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生产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设备水平高的矿山为主体,采取股份、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开采同矿种其他矿山。
(四)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原则。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生产规模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以及数量较多、规模较小的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石料、用砂等乙类矿产。
(五)坚持和谐稳妥、公开公正原则。资源整合中,要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要公开整合全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以公开促公平、促公正。
二、整合目标
通过整合,解决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破坏浪费现象和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按照减少矿山数量、有效控制新增矿区面积、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回采率、明显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原则,使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纳入整合的矿区要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一个矿区只允许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对确因受地质条件、开采技术和历史形成已设置采矿权等因素限制,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可以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整合后,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聚集,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显著提高。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资源整合后的矿山企业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资源整合后的矿山,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生产条件大幅度改善,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发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通过整合,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及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有效预防与控制。
(六)减少矿山企业数量。以2006年6月底全市持证矿山数为基数,通过采取资源整合、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达标、限采区矿山清理、耕地与林地保护、地质灾害防护、查处诸如越界开采和越权发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使全市矿山数量总体上减少25%以上,2007年年底前全市矿山数量控制在393个以内(具体分配指标见附件1)。
三、整合范围
(一)纳入整合矿山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山或建设(在建、扩建)矿山。
2、两个或两个以上矿山进行资源整合,其矿山之间及深部或周边尚有的资源,且能够利用一套生产系统进行开采的,可以纳入资源整合,适当扩大矿区范围。
(二)整合的重要矿种
全市整合的重要矿种有4个:即煤、钼、锰和铅锌。其中煤炭矿山的整合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整合的重点矿区
全市整合的重点矿区共7个:即南票区的煤矿区、连山区杨钢地区的钼矿区、建昌县谷杖子至娘娘庙的锰矿区、建昌县八家子的铅锌矿区、兴城市旧门乡草白的铅锌矿区、连山区寺儿堡至沙河营子及兴城市高家岭地区的采石场。
1、南票区的煤矿区
一是2007年年底淘汰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矿。
二是2007年年底淘汰非正规采煤煤矿。
三是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注销其各种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四是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及浪费资源的煤矿。
五是处于国有煤矿范围内或对国有煤矿构成安全威胁的小煤矿,由国有煤矿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后退出开采经营。
六是依据地质灾害调查区划成果,经有关专家认定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矿山。
2、连山区杨钢地区的钼矿区
一是将杨钢钼矿区划定8个规划区,成立以国有控股51%的“葫芦岛连山钼业有限公司”。公司为合法采矿权人,统一组织采、选、冶、销售及矿山环境治理等工作。下设7个采矿子公司,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建立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以资产为纽带,以母子公司管理协议为契约,建立相应各项管理制度。
二是在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采取二级市场转让方式运作,将探矿权、采矿权进行重组,确定矿区合法开发主体,由公司为合法的采矿权人,与现有探矿权、采矿权人通过市场方式收购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对存在一定问题但能主动配合转让工作的矿权人依法从轻处理,对存在问题和对转让工作有抵触行为的矿权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是将7个子公司49%的股权采取招标或拍卖形式公开向社会出让吸纳社会资金,资金进入者为民营资本股东。
四是将钢屯钼业加工中心、杨家杖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公司、连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民营资本股东,以经济纽带和现代企业制约机制结成为统一的利益共同体,从根本上解决杨钢矿区的钼业纷争。
五是对规划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勘查和开发利用。按照已有地质资料及储量核实报告,制定矿区开发利用方案及勘查设计。对矿区内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具备办理开采手续条件的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矿山企业按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恢复生产。其他区域按勘查设计依法申请勘查许可证,其中对已设置的探矿权区域,通过转让方式操作;未设置探矿权的区域,依法出让探矿权。经地质勘查工作达到开采条件的,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
杨钢地区由原来的38家钼矿矿山企业,通过整合,力争缩减至7家,统一由新组建的葫芦岛连山钼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3、建昌县谷杖子乡至娘娘庙乡的锰矿区、建昌县八家子的铅锌矿区、兴城市旧门乡的草白铅锌矿区及连山区寺儿堡至沙河营子、兴城市高家岭地区的采石场
被列入我市重点整合的这5个矿区要按整合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为基础,以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要求为依据,运用法律、市场配置、政府调控和政策引导等综合手段,合理配置矿业权设置,优化配置资源,采用联营、收购、合并、兼并和关闭等方式,达到规模开发、合理利用的目的。
(四)整合的重点矿山企业
1、在大矿范围内的小矿。
2、矿山布局不合理、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矿山企业。
3、管理水平低、安全事故频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差的矿山企业。
4、现年设计生产能力低于以下标准的矿山:铁矿露天开采5万吨、地下开采3万吨,钼矿3万吨,锰矿1万吨,铅锌矿1万吨,硫化铁矿1万吨,金(岩金)矿1万吨,铜矿1万吨,建筑用砂2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2万立方米,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粘土砖1500万块。
在一个整合矿区范围内高于以上标准的矿山也应纳入整合范围。
四、进度安排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2月27日至2007年3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确定矿产资源整合的矿种、矿区,明确整合任务。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并于3月15日前上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制订方案阶段(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依据《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编制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制订的整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整合矿区的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4月底前连山区要完成杨钢地区钼矿资源、建昌县要完成谷杖子乡至娘娘庙乡锰矿资源及八家子矿区铅锌矿资源、南票区要完成南票区煤矿资源、兴城市要完成兴城市旧门乡草白矿区铅锌矿资源的整合实施方案,以及连山区寺儿堡至沙河营子的采石场、绥中县的沙石和砖场、兴城市高家岭地区的采石场等乙类矿产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6月底前完成其他整合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分别于2007年4月底和6月底前上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全市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经省政府批准后的连山区杨钢地区钼矿资源、建昌县谷杖子乡至娘娘庙乡锰矿资源及八家子矿区铅锌矿资源、南票区煤矿资源、兴城市旧门乡草白矿区铅锌矿资源,以及连山区寺儿堡至沙河营子的采石场、绥中县的沙石和砖场、兴城市高家岭地区的采石场等乙类矿产的资源整合任务,2008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矿区的整合任务,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各种证照及相关资料的办理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0月底前,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对各县(市)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提交自查验收报告,然后准备迎接国家和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
五、任务分工与责任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具体责任。市整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负责对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和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查、审核与上报,依法审批本级权限内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在整合中,依据政府及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材料,做好整合企业的变更及注销登记手续。
3、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对整合后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要重新执行“三同时”审批程序,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办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5、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
6、水利部门负责对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治理的矿山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仍不落实或不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保措施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对整合后矿山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
7、林业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严重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对整合后的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
8、财政部门会同环保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使用管理和对整合矿山价款的核算清退。
9、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要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规划,制定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落实部门职责,责任到人,落实到矿,确保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宣传造势,加强舆论传播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整合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连山区杨钢钼矿区的整合效绩,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氛围。
(三)强化监督,依法规范。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这次矿产资源整合要与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相结合,这是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宏观调控、促进合理布局、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现实要求。要将整合方案内容纳入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之中,即将矿山布局不合理、开采工艺落后及生产能力低于标准的坚决予以整合或关闭,如以上提出的7个重点整合矿区是本次整合的重点。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要对整合后矿山数量进行重新界定,尤其是各类新建与延续矿山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执行新的标准。
二是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三是对于多个矿山包围的零星矿产资源或已关闭矿山尚有开采价值的剩余资源,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应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由周边矿山企业竞买;对不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安全条件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由发证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资源整合给其周边某一矿山企业。
四是对资源整合的矿山,其原矿区范围内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资源储量不再重新评估,不再缴纳价款,未缴纳价款的资源储量按照评估价格征收价款;对其通过整合新增的资源储量,参照当地或省内公开出让的资源价格征收价款。
五是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矿区整合总体方案,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是评审备案证明中核实的资源储量减去矿山每年的生产规模,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无资源储量的矿山,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
七是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中设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和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低于本总体方案要求的矿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允许其同其他开采同矿种的矿山进行资源整合。
八是按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企业,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等相关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其矿区整合范围。
九是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当地政府对吊销(注销)证照的矿山企业应停止供应火工器材,停止供电,并做好封停等后续工作。
十是为确保矿产资源整合期间的生产安全,市、县(市)区政府要向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防止违法生产。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煤炭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山的监督管理和监察。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结束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整合矿区进行逐一验收。整合过程中要做到“四个严防”,即: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对矿产资源整合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同时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四)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要加强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有关政策和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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