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3-05-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3〕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1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主动抓,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安置工作有序进行。要积极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退役士兵安置的改革,扩大自谋职业的比例,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置和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纳入全市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奋斗目标,纳入双拥工作考核内容和评比双拥先进单位的条件,对未完成当年市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取消其评比资格。
二、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安置就业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
全社会共同负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承担国防义务的基本原则。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今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凡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一定比例安置退役士兵。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原则上按上年末在职人数的1%以内掌握;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按上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的5‰以内掌握(省部属驻宁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人数按省政府办公厅下达的计划数执行);对人数少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逐年安排、也可以数年累计安排。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的数量。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用人素质的要求,实行政府指令性分配与用人单位挑选相结合的办法,用人单位可以在市安置计划内挑选人员,但原则上控制在30%左右,最多不得超过50%。各接收单位必须按市政府下达的正式计划如数接收,对分配去的退役士兵妥善安置。
在坚持按计划安置退役士兵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但应控制数量,严格审批程序。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驻宁部、省属单位和市属单位,分别在省、市政府安置指标下达后的15天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安置办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申请,经市安置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资金标准,市区(含原大厂区、浦口区范围)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支付,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及溧水、高淳县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有偿转移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支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偿。
三、加强宣传教育,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要认真总结推广近年来开展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法规,加大力度,广泛组织宣传发动,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必须在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下达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置部门审批、公证部门公证后,按服役年限分为四个档次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按义务兵、一期士官、二期士官、三期以上士官的服役期限,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3倍、4倍和5倍(2002年的冬季退役士兵按我市2001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当地政府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采取市、区分级负担的办法,各负担50%;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由市财政解决。按现行财政体制,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及原江浦县、六合县由本级财政解决。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和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其个人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的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遇享受有关税收、工商管理等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劳就[1999]7号、宁财社[1999]504号、宁地税发[1999]197号、宁工商[1999]16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部门要简化手续,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坚持区别对待的安置原则
对立功人员、伤病残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西藏等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在安置时要给予优先照顾。
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合并或破产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接收安置,不占当年安置指标。
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因征用土地户口性质农转非的,按照《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安置部门负责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因购房或购买本市户口,使其父母、配偶、子女常驻户口发生变动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本人申请可以照顾落户。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需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中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和生活基础的或配偶户口由外地迁入本市满两年的,给予接收安置;对结婚不满两年或配偶户口由市外迁入不满两年的,原则上给予退档,如本人不要求政府安置工作可照顾给予落户,但不享受政府的任何经济补助。
五、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应给予一年以上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不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不得将退役士兵分配到发不出工资的单位,更不能分配后就下岗。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的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有接收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非组织原因,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2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1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并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以上支付有偿转移资金;对拒绝交纳罚款、拒绝支付有偿转移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按非诉行政案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加强对退役士兵政治思想教育和待分配期间的管理
各区县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思想教育和培训管理。要向退役士兵宣传政府的安置政策和就业形势,明确政府只负责其一次性工作安排的原则。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和标准组织培训,着重提高退役士兵的择业技能,增强其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退役士兵从接到报到通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仍不到单位报到的,依照规定取消其安置资格,不予重新安置,按失业人员对待。
七、妥善安置农村退役士兵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提高他们的本领,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扶持。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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