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4-06-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排灰单位对粉煤灰的处置应当由以贮为主转为以用为主,制定本单位粉煤灰综合利用计划,并报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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