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6-04-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6〕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号
淮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淮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信息畅通、反应及时、依靠科学、措施果断、依法防治、加强合作的原则,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充分动员应急资源,有效地实施预防、控制、救治措施,及时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蔓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做出贡献。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分级规定,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l级)、重大(11级)、较大(In级)、一般(W级),具体分级如下:
(一)特别重大(I级)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的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Ⅱ级)会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继发病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4、霍乱在1个县(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5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尚未造成扩散;
7、多个县(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我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Ⅲ级)会共卫生事件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
3、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扩散到县域以外地区的趋势;
5、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有扩散趋势;
6、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
7、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8、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有死亡病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9、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l05;
10、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
11、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经上级同意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事件。
(四)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霍乱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病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发病15--50例;或者市区首次发生;
2、1周内在一个县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在1个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5、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7、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8、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在现有省、市、县级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报告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报告规范,实施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检疫人员、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人员。
2、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信息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本市突发事件的情况。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其他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事件的通报后,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辖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并上报市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通报。
2、信息发布与预警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发布;
(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发布;
(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授权,报请省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后发布;
(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请示市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三)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三、应急反应
(一)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责成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技术调查、取证,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控制效果实施评估;经评估,在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消除后,及时解除相关应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市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2、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的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成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突发事件调查中,发现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入《食品卫生法入《职业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4、市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
市政府接到地方政府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突发事件报告后,及时了解情况,根据地方政府请求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提供技术、物资、资金等支持,责成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准备或应急处理工作。
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能,支持地方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二)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应急反应
1、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当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除了立即实施上述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措施外,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援。未发生突发事件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服从省、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2、市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经核实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并立即请求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援。市卫生行政部门按授权发布预警信息与通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市的蔓延。市政府迅速组织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全力支持省政府及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
(三)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未发生突发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积极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并服从省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遣,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2、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处于应急状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好突发事件报告、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职能,并向同级政府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四)各类具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的制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政府批准。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同级政府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专项预案和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保障措施
(一)法制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级应急防治机构要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各自所承担的责任,认真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各自在突发事件应急防治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监测制度、突发事件或疫情报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制度、信息发布制度、防护制度、培训制度、登记制度、督查制度、举报制度、奖惩制度、岗位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等,并狠抓落实。
(二)政策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改委、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助和物价政策,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财力和物资支持,保障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行。
市政府建设符合国家要求的传染病专科医院;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条件较好的综合医院设立符合要求的传染病分院或传染病病区,使其具备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能力。传染病医院以及传染病分院(或传染病区)的建设费用应纳入市、县财政预算,运转费用发生差额应由同级财政补助。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中心(站)的建设,使其适应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转运伤病员的需要。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和管理,大力开展公民无偿献血活动,保证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临床用血需求。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建制乡镇所在地应当办好一所乡镇卫生院,以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障津贴;对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应急处理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三)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卫生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划内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调查、评估、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资金的保障和监督管理,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体系的正常运转。
(四)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专案工作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人力资源库,并按突发事件的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成立或及时调整疾病预防和医疗救治专业队伍,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和病人救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配备一支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强有力的应急处置队伍,随时服从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技术保障
各地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救治机构在内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技术培训,经常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技术演练。
五、预案管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本预案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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