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7-03-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改制企业核销剥离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
淮政办发〔2007〕49号
2007年3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改制企业核销剥离资产管理,促进不良资产处置效益最优化,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改制企业核销和剥离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2〕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淮政发〔2003〕187号)精神,现结合市属改制企业核销剥离资产处置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成立市属改制企业核销剥离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领导小组定期对企业核销剥离资产处置工作开展督查指导,市属改制企业核销剥离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核销剥离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以及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二)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要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明确责任,认真清查企业核销剥离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及分布情况,分析现存资产的质量和可处置的数量,并分门别类建账造册。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大核销剥离资产的处置力度,确保处置收益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核销剥离的实物资产要采取竞价、拍卖等方式在2007年底前全部变现。相关企业要积极协助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加强对核销剥离资产的管理。
二、区别不同情况,加大处置变现力度
(一)对企业需占用的核销剥离资产,应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程序,并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与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签订资产租用协议,明确租用期限、租金以及资产使用单位对租赁资产的维护、保养的责任和义务。如造成资产损坏或流失,由使用单位予以经济赔偿。
(二)企业用核销剥离资产进行抵债或账务对冲的,由企业按实际抵债或账务对冲的数额上交国有资产产权收益专户。
(三)属于闲置、待报废的资产,应根据资产的不同情况,采取拍卖、竞价转让、招投标、收回残值等形式盘活变现。
(四)对逾期应收账款及呆(坏)账,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凭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和追索证明,对有能力偿还的债权依法组织收回;对暂时偿付有困难的债权,建立跟踪追索制度。可采取债权打包转让、债权债务财务对冲等办法收回。
(五)凡属对外投资的股权,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须妥善保管好有效凭据,并建立相应的台帐。属于对上市公司投资的股权,一律划转到市国资委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置。
(六)对职工宿舍等剥离资产,属房改政策和城区规划允许的,可按房改政策进行操作;不符合房改条件的,经评估后,按规定程序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招租)或移交给社区管理和处置。
三、完善程序,规范处置行为
(一)核销剥离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制订处置方案、审查核准、专家鉴定、资产评估、进场交易、上交收益等规定程序进行。
(二)规范审批权限。对单项核销剥离资产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下或成批核销剥离资产评估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处置,由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单项核销剥离资产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成批核销剥离资产评估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处置,应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重大资产处置项目须报市政府决定。
(三)核销剥离实物资产处置前,必须经专家鉴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处置资产一律实行公开转让,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暂停交易,在获得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四)处置核销剥离资产的全部收入上交市属改制企业核销剥离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扣除经审核的直接处置费用后(直接处置费用是指处置核销剥离资产所发生的差旅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专家评审费、相关手续费以及有关税收等直接费用),按本意见的奖励办法奖励给在处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核销剥离资产处置的净收益一律上交国有资产产权收益专户,可用于弥补市直企业改制基金不足或用于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注入。
四、完善激励机制,加大奖惩力度
(一)鼓励改制企业回购核销剥离资产。凡改制企业要求回购的,可以按其评估价或核定的价格优惠30%直接成交。
(二)凡按规定处置核销剥离实物资产的,以收回到账的变现净收入10%奖励给实际负责处置的单位;变现净收入超过核定价格的部分,以20%计奖;实物资产用于抵债的企业已按本意见上交国有资产产权收益专户的,按10%计奖。
(三)对核销剥离的各项应收账款及呆(坏)账,按收回到账数(扣除直接费用后)和应收账款账龄(以核销剥离审批时间为准)分段奖励给实际负责处置的单位:账龄在1年以内的按10%计奖,1年以上至2年以下的按20%计奖,2年以上至3年以下的按30%计奖,3年以上的按50%计奖。
(四)对贡献单位奖励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上述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方案报市属改制企业核销剥离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五)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在2007年底前不落实核销剥离资产日常管理处置责任的,核销剥离资产由市属改制企业核销剥离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划转给有能力管理处置的其他部门(资产经营公司)。
(六)凡是擅自留用或处置核销剥离资产的,除按核销剥离的价值足额上交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和少交税收、偷税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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