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5-03-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政办发〔2005〕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方案和吉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分级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气象局制定的《吉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方案》、《吉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分级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吉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方案
(吉林省气象局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为规范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吉林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好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吉林省气象条例》、省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发布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方案。
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预报责任区内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三、本方案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性气象灾害危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一)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冰雹、雷雨大风、雪灾、道路结冰、大风、沙尘暴、大雾、高温、寒潮、霜冻、严寒、台风等13类。(二)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四级(Ⅰ、Ⅱ、Ⅲ、Ⅳ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根据不同的灾种程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发布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等级。(三)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四、吉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统一发布,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预警信号。为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上级气象台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台预警信号发布的技术指导,并及时提供相关的气象信息和资料。
五、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要根据本方案制定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具体流程,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确保预警信号发布工作规范、有序。
六、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发布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报刊、广播、电视及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七、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突发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对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监测水平和预警能力,并根据本方案编印有关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
八、本方案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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