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7-06-0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白山政办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村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食品安全实际,彻底改变以往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薄弱的被动局面,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进一步完善创新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全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在发挥原有食品安全志愿者积极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把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吸纳到食品安全监管的平台,充分利用其辐射功能服务食品工作。同时,全力推进政府公益岗位监管食品安全,不断强化政府推动作用,调动和发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企业及社会公众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广大农民饮食安全,促进农村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经过一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新格局。逐级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协调组织和综合监管机构,积极推进政府公益岗位监管食品安全,乡(镇)一级专职人员覆盖面达到30%以上,并继续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乡(镇)、街道、村(屯)、社区专兼职人员覆盖面达到80%以上,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所必需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提高综合监管的效能;推动全市农村食品监督网、供应网、信息网“三网”建设,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水平;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农村群众的维权意识。
(三)工作原则。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和“壮大食品产业规模、规范食品生产标准、提升准入门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的原则,形成食品产有标准、入有要求、查有依托、管有依据的监管体系,形成全市统一有序的食品安全工作秩序。
二、主要内容
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针对全市各乡(镇)、街道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监管难度较大、存在盲点多的实际,重点解决农村食品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程度偏低,源头污染尚未根除,部分地区生产经营秩序比较混乱,农民食品安全维权意识不强,假冒伪劣食品有向农村地区转移和扩散趋势等实质性问题。通过壮大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建立县、乡、村三级社会监管网络,做好我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一是建队伍。要以人为本成立食品安全志愿者队伍,填补日常监管空白的人员基础。遵循“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食品安全防范责任区、乡镇(街道)用自己的人管自己的事”这一指导性原则。要求全市上下统一思想,尽快形成“以建立辖区内食品安全志愿者队伍为纽带,以监督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为已任”这样一种共识。同时,加快推进政府公益岗位乡(镇)级的食品安全监管。二是定职责。在全面实行食品安全首责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制的基础上,将食品安全公益岗位与志愿者队伍分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专员和协管员两种形式,前者由政府发放报酬,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专职负责全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后者由提供信息案值的3%兑现工资或奖金。食品安全监管专员的工作职责是覆盖辖区内乡(镇)、街道、村屯假冒伪劣多发区域,把质量安全监管(监督)的触角向农村多个领域延伸。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质量定期进行抽查,组织制订本辖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各项目标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协助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统一归集与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等。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村食品安全的宣传培训,对村级小作坊、小集市、小卖店等进行日常监督,并及时收集传递相关信息。协管员在村委会办公,一般由村社干部兼任。三是抓试点。根据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全市各县(市)区都要安排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试点,分两个层次:试点县和试点乡镇(管理指标和技术指标达到省定标准)。总体要求是体现特色、因地制宜、务求实效。
三、具体措施,全力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一)加大对农村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力度。一是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强化食品生产许可,严格市场准入。对农村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切实把好准入关。对未按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坚决依法取缔;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严格实行巡查、回访、监督抽查等监管。加强对食品生产龙头企业的帮促服务,引导龙头企业的食品加工产业链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村食品生产的升级换代。对涉嫌专门针对农村地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农村家庭作坊式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二是农业、畜牧、渔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年内实现优质初级农产品品牌超10个以上。要加大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行为的监管,禁止瓜果蔬菜等作物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年内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控制在5%以内,水产品药残得到有效控制。三是商务、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的监管。鼓励建立生猪屠宰供应示范点,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畜肉的违法行为。上市猪肉必须通过合法的检验检疫手续。
(二)加大对农村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力度。工商部门要把城乡结合部和乡(镇)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个体流动送货商以及小作坊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象。重点取缔无照经营和售假行为,加大清查和日常巡查力度,坚持防范与查处并举,探索建立适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的商品准入制度,确保农村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卫生部门要重点做好农村小餐馆、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以及重大节假日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三)加大对农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力度。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推动农村食品供应网、监督网、信息网“三网”建设。鼓励现代物流中心兼并、重组现有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乡镇食品供应企业,使其纳入直营连锁范围。扎实推进“三三三工程”,组建农村直营连锁店,充分发挥名牌企业的名牌效应,鼓励现有的食品供应企业组建各自的连锁门店,供应网点加盟连锁队伍。市、县、乡、村要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监管目标,落实监管责任,不断强化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水平。
(四)全面推进农村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农村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推行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建立食品加工源头监管长效机制;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确保餐桌安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年内争取在农村、社区所有食品行业全面推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信用体系建设的企业比例分别达到:生猪屠宰环节100%,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80%,渔业生产环节80%,农村食品流通环节90%,食品生产加工环节90%,食品消费环节100%;环节监管部门对参加信用体系建设企业的考核评估率达到100%;通过A、B级考核评估的企业达到参加信用体系建设企业总数的80%以上。同时,要畅通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咨询渠道,加大对失信惩戒的力度。
(五)积极引领和促进食品产业的发展。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实施“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和开通绿色通道)和“农产品质量行动计划”,指导乡(镇)、街道居民规模生产、规范种养,加快产业资本、技术的集中,不断提高集约化程度,逐步实现农(畜牧)产品生产的标准化、规范化,推行农(畜牧)产品产地编码,从根本上解决食品生产源头的污染问题。
(六)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工作。认真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纲要》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通过进农村、社区、学校、企业、机关“五进”活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向农民群众宣传普及食品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大力实施农村食品安全科学常识普及工程。要从儿童抓起,在所有乡(镇)、街道农村学校增设饮食科学常识内容,让学生从小养成关爱生命健康的良好习惯,不断增强在校学生和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引导农村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提高食品经营者的守法经营和诚信意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食品品牌和优秀食品生产企业,揭露、曝光农村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倡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逐步改变不良的饮食习惯,从而筑牢消费者这道最后的健康防线。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历史性任务,也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切实抓好乡(镇)、街道农村的食品安全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促进乡(镇)、街道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村委务必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投入,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和农村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考核标准与方法,落实监管责任人,并组织定期对监管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确保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下移监管重心和工作重点,依据农村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理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切实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交叉错位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通过健全“三网”建设,填补监管空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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