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5-07-1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5〕48号
发文日期:2005.07.13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明确贯彻落实《纲要》的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科学界定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决策规则、决策程序和决策监督等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行政决策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和跟踪反馈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行政学院、省社科院)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少而精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使立法工作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确保政府立法的透明度。探索建立有关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建立立法效果的定期评估制度,对制定实施后的政府规章进行立法效果评估,对不适宜的政府规章及时予以修改和废止。(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制定《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使公众能够方便、及时地查阅政府信息,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权。(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档案局、省保密局)
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科学划分和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继续推进行政机构改革,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组织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建立政府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明确协调程序和方法。(省编办)
(二)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按照非歧视、市场准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黑龙江银监局)
(三)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研究制定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建立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省编办、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省国资委、省经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行政学院、省社科院)
(四)制定和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继续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制度,全面推行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
(六)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细化预算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部门预算制度,实现预算编制法定化。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
(七)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坚决取消违法收费项目,禁止设立“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非税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八)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明确行政许可设定权和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清理行政许可收费。(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九)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尽快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科学设定执法岗位,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积极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执法新机制。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认真研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领域、事项、操作程序、监督检查等制度,并通过试点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二)建立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和行政决定,并将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建立并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三)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确认和公告。加强执法证件管理,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证件的年检工作,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省编办)
(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执法的范围、任务、权限和基本要求。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以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监察厅、省人事厅)
五、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一)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以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发挥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化解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建立基层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紧密结合的“调访一体化”工作机制。(省司法厅、省信访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完善联席会议、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联合办案制度、信访听证制度以及督办督查等项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并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省信访办、省监察厅)
(三)完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工作者的作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省司法厅)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配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职人员,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违法的举报制度,积极受理并处理其对违法规范性文件的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二)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完善有关行政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配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案条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制度,促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专业化。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制度、证据适用规则,真正做到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编办、省监察厅)
(三)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行政赔偿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探索建立行政赔偿和补偿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
(四)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创新层级监督方式。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经常性监督制度和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报告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
(五)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专门监督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同时,加强与层级监督机关的联系,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置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使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紧密结合,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力度。(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六)探索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建立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的评议制度和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反馈制度。研究建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信访办)
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明确培训内容、方式和考试标准。探索将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考试成绩作为提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省司法厅)
(二)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定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以及专门法律知识等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前资格培训和考试制度。(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
(三)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办法。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列入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推进依法行政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
(四)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依法维权的自觉性,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
八、完善措施,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督办检查。对贯彻落实《纲要》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建立依法行政的定期报告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各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情况。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依法行政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应当虚心接
受,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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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明确贯彻落实《纲要》的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科学界定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决策规则、决策程序和决策监督等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行政决策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和跟踪反馈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行政学院、省社科院)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少而精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使立法工作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确保政府立法的透明度。探索建立有关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建立立法效果的定期评估制度,对制定实施后的政府规章进行立法效果评估,对不适宜的政府规章及时予以修改和废止。(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制定《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使公众能够方便、及时地查阅政府信息,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权。(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档案局、省保密局)
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科学划分和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继续推进行政机构改革,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组织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建立政府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明确协调程序和方法。(省编办)
(二)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按照非歧视、市场准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黑龙江银监局)
(三)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研究制定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建立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省编办、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省国资委、省经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行政学院、省社科院)
(四)制定和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继续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制度,全面推行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
(六)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细化预算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部门预算制度,实现预算编制法定化。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
(七)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坚决取消违法收费项目,禁止设立“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非税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八)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明确行政许可设定权和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清理行政许可收费。(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九)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尽快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科学设定执法岗位,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积极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执法新机制。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认真研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领域、事项、操作程序、监督检查等制度,并通过试点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二)建立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和行政决定,并将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建立并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三)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确认和公告。加强执法证件管理,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证件的年检工作,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省编办)
(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执法的范围、任务、权限和基本要求。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以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监察厅、省人事厅)
五、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一)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以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发挥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化解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建立基层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紧密结合的“调访一体化”工作机制。(省司法厅、省信访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完善联席会议、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联合办案制度、信访听证制度以及督办督查等项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并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省信访办、省监察厅)
(三)完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工作者的作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省司法厅)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配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职人员,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违法的举报制度,积极受理并处理其对违法规范性文件的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二)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完善有关行政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配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案条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制度,促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专业化。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制度、证据适用规则,真正做到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编办、省监察厅)
(三)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行政赔偿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探索建立行政赔偿和补偿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
(四)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创新层级监督方式。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经常性监督制度和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报告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
(五)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专门监督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同时,加强与层级监督机关的联系,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置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使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紧密结合,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力度。(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六)探索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建立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的评议制度和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反馈制度。研究建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信访办)
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明确培训内容、方式和考试标准。探索将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考试成绩作为提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省司法厅)
(二)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定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以及专门法律知识等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前资格培训和考试制度。(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
(三)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办法。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列入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推进依法行政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
(四)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依法维权的自觉性,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
八、完善措施,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督办检查。对贯彻落实《纲要》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建立依法行政的定期报告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各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情况。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依法行政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应当虚心接
受,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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