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4-09-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牡丹江市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提高对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和突发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有效控制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迅速扑灭疫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工负责,通力协作;依靠科学,依靠法治,依靠群众,果断处置;早期发现,快速封锁,严格扑杀,降低损失。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包括炭疽病、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
、疯牛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人畜共患传染病。
五、启动条件
凡发生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即启动本预案。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防治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畜牧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牡铁分局、牡民航站、牡林管局、牡农管局、牡检验检疫局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负责协调、调动全市疫病防治力量和相关资源;负责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负责制定宣传报道口径,及时提出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意见。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负责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工作;负责技术培训和组建防治应急队伍;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重点地区之间的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及时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负责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并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负责疫病确认,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指导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实施紧急免疫接种;负责组织检疫监督管理;负责建立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并负责日常管理;负责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负责对群众开展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发改委:负责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疫情防疫物资贮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资金和防疫物资储备资金。
市委宣传部:负责防疫宣传教育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防治课题的研究。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市交通局、牡铁分局、牡民航站:负责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防疫物资,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市工商局: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相关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场所,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牡检验检疫局:负责控制疫区相关畜禽及其产品的出入境管理。
农垦、森工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本系统的疫病防治及疫情扑灭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政府,做好疫情控制的应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防治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指挥部,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各县(市)、区指挥部对市指挥部负责,具体落实上级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和任务。
七、监测、预报与报告
(一)监测机构及职责。
动物防疫监测机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在我市设立的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组成,设动物疫情测报员,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快捷联通的疫情监测网。各级动物防疫监测机构负责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各地发病动态进行收集和分析,对所辖区域开展经常性的流行病学调查,并作出预警;负责认真执行监测制度和操作规范,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和总结材料,切实做好区域内疫病的监测工作。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人的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工作。
(二)监测范围和种类。
监测范围:凡从事动物生产、经营的单位都列为监测对象,重点是种畜(禽)场、规模饲养场、散养犬以及从域外引进的家畜。监测种类: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人畜共患传染病。
(三)监测方法。
各级动物防疫监测机构对所辖区域要开展经常性的流行病学调查,对各种人畜共患传染病高发期和对老疫区要有针对性的实施重点监测。要定期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测,规模饲养场要按20%的比例抽检;散养的以县(市)、区为单位,每次二分之一乡(镇),每个乡(镇)抽查50个饲养户。每次检测的数量不少于猪100头、牛50头、羊100只、犬50只、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30头(只)。所有奶牛、奶山羊和种畜每年必须进行两次监测。乡、村疫情测报员负责本乡、村畜的日常监测,发现疫情后要立即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测机构。
(四)监测结果处理和预报。
动物防疫监测机构要将监测到的疫情和其它来源的疫情及时进行分析,作出预测预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以最快的方式上报。要建立监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监测地点、动物来源、监测数量、监测结果、检测人和处理结果等情况,并存档备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
(五)疫情报告。
发生疫情后,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疫情报告体系按规定内容和程序及时上报。
1、在乡、村、场动物防疫组织内设疫情报告员,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设疫情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
2、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发现疑似疫情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疫源、传播途径和疫情波及的范围,对疫情进行确认,并采取必要防疫措施。经确认属于或疑似本预案规定的疫病,应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在6个小时以内通过疫情报告专用网络上报市和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通报当地卫生、工商、商务、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疫情进行核查,同时做好控制疫情的技术指导,并将处理结果向省、市畜牧部门报告。
3、疫情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除炭疽病外)、实验室诊断结果,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及联系方式等。
4、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预案规定的可疑动物疫情时,都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疫情。各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定点收治医院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临床诊断病例应按规定报告。
5、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在处理暴发疫情时,自疫情确认至解除封锁,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六)疫情信息发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疫情需上报农业部发布,或经其授权后,由省畜牧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八、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确认。
动物的疫情按照农业部颁布的《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炭疽病诊断标准》,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做出初步诊断,最后经实验室诊断确认;人的疫情按照卫生部门颁布的诊断标准进行确认。
(二)疫情分级。
根据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发生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疫情分为三个等级。
1、炭疽病的分级。
一级疫情(全省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一级疫情:在2个以上地(市)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牲畜炭疽病病例,或在15日内有5个以上疫点发生牲畜炭疽病病例。
二级疫情(本市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疫情:同时在2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牲畜炭疽病病例,或在15日内有3~5个疫点发生牲畜炭疽病病例。
三级疫情(本市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牲畜炭疽病病例,可确认为三级疫情。
2、狂犬病的分级。
一级疫情(全省范围)。在6个月内,有2个以上地(市)出现5例以上狂犬病病例,可确认为一级疫情。
二级疫情(本市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疫情:在2个以上县(市)、区同时发生狂犬病病例,或6个月内有3~5人出现狂犬病病例。
三级疫情(本市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三级疫情:发生狂犬病病例,或人遭受犬攻击而发生狂犬病病例,或相邻县(市)、区发生狂犬病病例。
3、布鲁氏菌病的分级。
一级疫情(全省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一级疫情:在2个以上地(市)同时发生人间布鲁氏菌病新患,或出现非免疫畜群有非机械性流产现象且布鲁氏菌病血清学检测阳性率高于1%。
二级疫情(本市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疫情:在2个以上县(市)、区同时发生人间布鲁氏菌病新患,或出现非免疫畜群有非机械性流产现象且布鲁氏菌病血清学检测阳性率高于1%。
三级疫情(本市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三级疫情:有人间布鲁氏菌病新患发生,或出现非免疫畜群有非机械性流产现象且布鲁氏菌病血清学检测阳性率高于1%,或在1个乡(镇)、场30天内发现10头以上阳性牛或50只以上阳性羊。
4、奶牛结核病的分级。
一级疫情(全省范围)。开展疫病监测时,有3个以上地(市)行政区域内,奶牛结核病皮内变态反应检测阳性率高于3%,可确认为一级疫情。
二级疫情(本市范围)。开展疫病监测时,有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奶牛结核病皮内变态反应检测阳性率高于3%,可确认为二级疫情。
三级疫情(本市范围)。开展疫病监测时,在1个自然村、饲养场的奶牛结核病皮内变态反应检测阳性率高于3%,或病牛10头以上时,可确认为三级疫情。
九、各级别疫情的应急措施
确认为一级疫情,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确认为二级疫情,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确认为三级疫情,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发生地防治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指挥部要立即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全面部署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指挥,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疫苗等,并组织督促落实应急防疫各项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市防治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指挥部要立即派出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深入疫区,督促指导疫情扑灭工作。
十、应急响应(处理工作程序)
(一)未发生疫情时的应急响应。
为了防止域外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的疫情传入我市,对入境的牲畜都要进行严格检查,在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高发期一律不准从疫区引进或偷运牲畜及其产品进入我市。需要出省、出市外购偶蹄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牡丹江市外引偶蹄动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报检”、“报免”制度。严格消毒措施,凡在我辖区内的牲畜养殖场、农贸市场、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熟制品加工场点、运输车辆等都要进行彻底消毒。加大对产地检疫和屠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未发生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疫情的县、乡、村,畜间按10%比例抽检,检出的阳性病畜要进行扑杀,然后进行全群检疫。外引奶牛、绵山羊原则上要进行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其它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对没有疫情发生的县(市)、区,选养殖牛、羊数量较多的3个村进行人间监测。为防止狂犬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无论以哪种方式饲养的犬、宠物及野生动物都要进行免疫接种,免疫率必须达到95%以上。炭疽病是人畜共患病的急性、热性、败血性传染病,在我市已经多年没有发生了。为了控制该病的发生,要对过去发生过炭疽病的老疫点及经常在江、河、湖泊周围和沼泽、低洼地带放养的牲畜每年注射一次炭疽病疫苗,防止炭疽病疫情的流行和蔓延。
(二)发生疫情时的应急响应。
暴发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后,各级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照“早期发现、快速封锁、严格扑杀、降低损失”的原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以感染病畜及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划定;疫区以感染病畜及所在的自然村(屯)、饲养场划定;受威胁区以疫区周围3~5公里范围划定,放养的要扩大到病畜可能污染的区域。
2、疫点、疫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1)封锁。
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移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对易感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2)扑杀。
病畜和阳性畜要全部扑杀;炭疽和狂犬病畜要采取不放血的方式扑杀。
(3)隔离。
对受威胁的畜群(病畜的同群畜)实施隔离,可采用圈养和固定草场放牧两种方式隔离。隔离饲养场所不要靠近交通要道、居民点或人畜密集的地区。
(4)无害化处理。
病死畜和阳性畜及其胎儿、胎衣、排泄物、乳、乳制品等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进行无害化处理。
(5)消毒。
对病畜和阳性畜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严格进行消毒。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养畜场的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选用2%烧碱等有效消毒药消毒;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病畜的粪便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方式消毒;病畜的皮毛可用环氧乙烷、福尔马林熏蒸等消毒。
(6)紧急监测。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全部进行监测;对饲养人员等与病畜接触者进行健康检查。
(7)紧急免疫接种。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以上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3、疫情的解除。
疫点、疫区内最后一头染疫动物被扑杀或死亡,经彻底无害化处理后,经过该疫病一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布鲁氏菌病30天、奶牛结核病45天、狂犬病60天、炭疽病15天),没有发现新病例;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了免疫接种,对所污染场所、设施设备和受污染的其它物品彻底消毒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机关解除封锁。
4、后期处置。
在疫情处理过程中,当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全过程,存档备案,并对控制扑灭疫情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于疫情扑灭后15日内上报省、市畜牧部门。
十一、应急保障
(一)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和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防治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提供资金保证。
1、各级财政要保证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应急防治工作所需资金。病畜扑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省没有明确补助标准和承担办法的情况下,各县(市)、区可先对饲养户给予适当的补助。
2、市、县(市)、区畜牧(农业)、卫生部门负责储备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械、防护用品、封锁设备设施等物资,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划拨专款解决。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3、疫情发生时,市政府可根据防疫需要,征用有关单位交通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物资,并在全市范围内统筹使用。
(二)技术和人员保障。
1、市设立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防治专家指导组,成员由市畜牧局、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具体人员由市防治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拟定)。专家指导组负责提供控制、扑灭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指导意见。
2、市和县(市)、区要建立两级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由兽医行政官员、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公安人员和其他方面人员组成。预备队按照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3、市畜牧局、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技术培训工作,重点对有关疫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隔离防护等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市和县(市)、区畜牧(农业)和卫生部门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和演习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三)监督保障。
全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疫情的报告和监测工作,强化检疫监督,严禁从疫区引进易感动物,有效切断疫病传播途径,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宣传保障。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工作部署与措施,通报工作动态,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建立科普知识宣传网络,宣传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十二、附则
(一)县(市)、区政府和农垦、森工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应急预案。
(二)在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防治和扑灭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奖励。县级以上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三)对瞒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对擅自发布疫情消息、造谣惑众,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在疫区封锁、患病动物扑杀、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中执行不力,造成疫情扩散,引发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预案由市防治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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