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3-04-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南政发[2003]11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岗区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
现将《南岗区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
南岗区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到南岗区投资创业,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有明确限制的生产经营项目以外,均可在辖区内置业发展。
二、新办工业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税收5万元以上,商贸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税收10万元以上,饮食服务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税收15万元以上,建筑开发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税收50万元以上,3年内,由区给予企业发展金扶持,第一年为75%,第二年为50%,第三年为30%。
三、租赁、并购区属企业或市属下放企业组建的新企业,享受新办企业政策。
四、新办民营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6年内,根据企业盈利后对区级财政的贡献情况,由区给予企业发展金扶持,第一至三年为100%,第四至六年为50%。
五、新创办于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岗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从第三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园内民营科技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的单位,3年内,比照其在孵新办民营科技企业缴纳增值税区级税收额度,由区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扶持,第一年为70%,第二年为50%,第三年为30%。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在省、市科技部门给予资金扶持的基础上,区政府再给予5—10万元的科技发展资金扶持。
七、对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年缴纳区级税收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金扶持,扶持额度不低于50万元。
八、对投资500万元以上产生带农作用的龙头企业,用于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高新技术成果应用、农副产品系列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可一次性给予50万元农业发展基金扶持。
九、在红旗满族乡投资创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十、在红旗乡和王岗镇科技园集中区内创办企业,需建设用地,由所在乡镇协助办理集体土地使用及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固定资产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地价企业先期支付总额的50%,剩余部分由区和乡镇暂予垫付。企业按照用地协议规定的期限开工建设并投产,由区和乡镇根据投产第三年度的经营情况给予补贴。
享受政策后区财政收补贴比例入(万元/万平方米)
50以上50%
30以上30%
10以上10%
10以下0
十一、新办企业按注册资金和当年缴纳区级税收给予企业法人代表或职工子女一定名额,准入区属学校择校:工业、商贸业、饮食服务业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缴纳区级税收达到30万元,建筑开发企业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缴纳区级税收达到150万元,给予3个名额;工业、商贸业、饮食服务业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缴纳区级税收达到50万元,建筑开发企业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缴纳区级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给予5个名额;工业、商贸业、饮食服务业企业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缴纳区级税收达到100万元,给予10个名额。择校费由区代交。
十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辖区内建厂或利用市下放企业闲置生产要素创办新企业,由区和所在办事处、乡、镇负责组织综合整治厂区周边道路和环境。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入区后,区专家顾问团等组织即跟踪服务,并无偿提供技术咨询、专利申报、项目论证、融资、成果对接等服务。
十四、对缴纳区级税收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区政府命名为纳税先进企业并通报表彰。
十五、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3年的政策。
十六、在辖区内投资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在辖区内发展的“小巨人”企业以及具备条件申报上市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更优惠政策。
十七、对引进外资的单位和个人,区财政按实际到位外资额给于5‰奖励。
十八、新办企业是指新创办、新引进企业以及企业资产置换后,更换法人代表、企业名称,在原址重新注册的企业;国有企业经产权制度改革后组建的以民营资本为主体的企业亦视为新办企业。
十九、新办各类企业享受本扶持措施经营期需在10年以上,并可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其它有关政策。本扶持措施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十、本扶持措施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新办的企业,按现行财政体制及哈南政发[2001]9号文件确定的比率支付企业发展金,直至期满。此前的其它规定如与本措施有抵触,以本措施为准。
二十一、本扶持措施由南岗区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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