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托幼园所取暖期内继续加收保育费的函
颁布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0-11-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托幼园所取暖期内继续加收保育费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市教委:
你委《关于托幼园所按1999年标准加收取暖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已更换锅炉用燃油或燃气取暖的托幼园所在取暖期内即2000年11月15日至2001年3月15日仍按京价(收)字〔2000〕第023号文件规定加收保育费,日托每人每月加收40元,寄宿每人
每月加收60元。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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