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号:甬政办发〔2007〕282号 |
颁布日期:2007-12-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加强全市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甬政办发〔2007〕2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是全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加强领导、依靠群众、立足实际、夯实基础,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力争通过两到三年努力,全市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社会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全面加强,广大群众公共安全意识、自救互救能力和基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普遍提高。
(三)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基层,主要包括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学校、企业、医院、社会团体等基层组织和单位。
二、重点工作任务
(四)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基层组织和单位是隐患排查、风险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地、本单位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因素以及社会矛盾纠纷等进行全面排查,并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做到边查边改。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自身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及时向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救援机构报告,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上报。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居(村)委会及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值班工作。要建立基层信息报告网络,每个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单位要设立专职或兼职应急管理信息员,明确其信息报告任务,同时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基层信息员培训,并建立基层信息报告激励机制。各地应急平台的信息、预警等功能,要通过公用通信网络向基层延伸,并着力解决边远山区、海岛信息报告不通畅和预警信息发布瓶颈问题,努力构建全覆盖的应急管理信息网络。
(六)加强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必要时,要组织做好受威胁群众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基层群众要积极自救、互救,服从统一指挥。当上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时,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七)协助做好恢复重建。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抚恤补偿、疾病防控、心理引导、环境整治、保险理赔、事件调查和制订实施重建规划等各项工作。要组织群众自力更生、重建家园,并重点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特别是要注意帮助解决低保户、特困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众的困难,确保灾后生产生活秩序尽快恢复正常。
(八)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社区和乡村要充分利用活动室、文化广场、宣传栏等场所,广泛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防控知识普及教育,把有关应急预案和《公众防灾应急手册》发到每一户家庭。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开展应急培训,使生产岗位上的员工能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有关防范和应对措施;高危行业的企业要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推进应急知识进学校、进书本、进课堂。基层组织和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以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教育群众。
三、主要工作措施
(九)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要落实领导职责,建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确定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对的组织实施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或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日常应急管理的各项职责和任务。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基层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探索跨行政区域的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完善相应组织体系,明确相关责任。
(十)完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覆盖面,力争到2008年底,全市所有街道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基层应急预案要符合实际,职责清晰,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明确预案编制的组织要求、内容要求和审批程序。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衔接、备案、修订等管理工作。
(十一)加强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建设。基层应急队伍平时开展风险防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发挥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的重要作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组织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部队、物业保安、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建立基层应急队伍。要充分发挥卫生、城建、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基层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和有相关救援经验人员的作用。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装备,开展教育培训,严明组织纪律,强化协调联动,提高综合应对和自我保护能力。
(十二)加快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乡镇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搞好村镇规划,合理避让隐患区域;加强抗御本地区频繁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设备、设施及避难(灾)场所建设,提高乡村自身防灾抗灾能力;加强公用卫生设备、设施建设,防止农村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城市社区要严格功能分区,特别是城中村、人口密集场所和工业区等高风险区域,要加强消防、避难(灾)场所、医疗卫生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器材。学校要重点做好教室、宿舍、食堂、集体活动场所等建筑安全加固工作,加强卫生设施建设,完善校园安全监控系统。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装备及设施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电信、天然气、自来水、电力、市政等主管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公共设施抗灾和快速恢复能力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县(市)、区政府要有重点地确定一批应急物资储备点,建立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实现各类应急物资综合信息动态管理和共享。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明确各级领导职责。各级政府要将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平时组织开展预防和应急准备,定期研究解决基层应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相关领导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基层组织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十四)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各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应急管理责任制,并逐级抓好落实工作。要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建立规范的评估体系,将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及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考核制度,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预防和处置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十五)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要充分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应急资源,组织建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基层企事业单位以及与上级救援机构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管理各环节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实现预案联动、队伍联动、信息联动、物资联动。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社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及志愿者的重要作用,形成基层应急管理的合力。
(十六)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工作水平。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防止恶意炒作,及时消除可能引发的不良影响。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同时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十七)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研究制定配套办法,并加强对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逐步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根据《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切实保障应急管理工作经费需要。尽快完善应急管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社会应急资源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适合基层、家庭使用的应急产品。研究制定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研究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捐赠,形成团结互助、和衷共济的社会风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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