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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文号:通政发〔2008〕39号
颁布日期:2008-05-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

通政发〔2008〕39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

2005年我市市区城建管养体制调整以来,较好地解决了市、区两级在城市建设和管养方面条块分割、职责不清的矛盾,调动了各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形成了城市发展的合力,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在城市建设加快的进程中,区级资金周转调度面临一些困难。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在考虑市级必要的统筹调控能力的前提下,适当减轻区级负担,逐步增强区级活力,现就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提出如下调整完善方案。

一、调整完善的基本原则

(一)延续性原则。在现行城建体制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保持基本政策的延续性。

(二)激励性原则。适当增加区级城市建设、管养资金来源,增强区级建设及管养的积极性。

(三)统一性原则。确保城市规划、建设计划、管养标准相对统一。

(四)合理性原则。坚持有统有分,条块结合,分级管理与专业管养相结合。

二、调整完善的具体内容

(一)市与崇川、港闸两区城市建设的职权划分

1.市级城市建设职权为:(1)研究确定市区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河道整治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2)主干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次干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3)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城市排水泵站、公厕等市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4)市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5)整治城市骨干河道,审批占用河道的建设项目。

2.两区城市建设职权为:(1)按市政府要求,研究上报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城市河道整治年度项目计划;(2)市级实施的主、次干路的征地拆迁,市级公用基础设施的征地拆迁,经营性土地的征地拆迁,市级公益事业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3)区域内支路、后街后巷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前期工作;(4)区级公用基础设施、区级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及其前期工作;(5)区域内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供给;(6)区域内非骨干河道和废沟呆塘的整治。

3.相关范围界定和具体问题处理:(1)市级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市级城建资金安排的城市道路桥梁、市级公园、广场、绿地、污水处理厂、雨污水泵站及管道设施,公交回车场、停车场、站棚等。(2)市级公益事业项目是指市级基本建设预算等安排的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指市级行政机关、科教文卫、体育、民政福利、消防)各类社会公益设施项目,如办公用房、医院、学校、体育设施、殡仪馆。(3)道路附属设施包括桥梁、雨(污)水管、公交站台、路灯、交通标志(线)和信号灯、路名牌、果壳箱、绿化等。(4)区级事权中的市级公益事业项目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经费由市承担,市对区实行定额结算,崇川区每亩60万元,港闸区、市开发区每亩50万元。(5)供电杆线迁移工作是征地拆迁的组成部分,拆迁工作中与供电部门的关系由市协调。供电地埋土建费用按道路建设职责划分,市、区分别负担;供电地埋其他费用由市与供电部门统一协商,按城建体制事权职责划分,市、区分别负担。

(二)市与崇川、港闸两区城市管养的职权划分

1.市级城市管养职权为:(1)主干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和大中修,次干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和大中修;(2)市级公用基础设施的运行、管养和大中修;(3)城市道路路灯设施、交通标志(线)和信号灯等设施的管养和大中修;(4)濠河风景区及市级公园、绿化广场、绿地的管养和大中修。

2.两区城市管养职权为:(1)区域内支路、后街后巷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和大中修;(2)区级公用基础设施的运行、管养和大中修;(3)区级公园、绿化广场、绿地的管养和大中修;(4)区域内环境卫生保洁(道路保洁含绿化),环卫车辆、机械、垃圾桶等设备的购置、维修、更新;(5)区域内住宅小区的道路、绿化、雨(污)水管网(不含由物业公司维护的)的管养和大中修(含老小区改造的相关工作);(6)区域内城市河道和废沟呆塘的管养、保洁。

(三)崇川、港闸区域内农村道路、河道和小城镇的建设与管养仍由各区负责。

(四)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及管养职权不变,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报市政府统一确定。

(五)市、区两级城建财权划分

1.土地出让金和国土业务费

(1)土地出让金由市统一征收,市、区按比例分成。经营性土地原则上实行熟地出让,市与崇川、港闸两区按出让金毛收入35:65的比例分成;少数因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实行生地出让的,按出让金65:35的比例分成。市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出让金毛收入10:90的比例分成。

低价位商品房土地出让金由区全留,市不参与分成。对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低价位商品房土地出让补差资金,市与区按65:35比例分成。

2008年1月1日后上市的土地按本文规定的分成比例执行。港闸区外环北路与工农北路西北侧地块和已上市成交的2宗土地(CR8008、CR8012)的出让金按原体制过渡期政策执行。

(2)经营性土地出让应提取的国土业务费由市统一负担。工业项目等其他土地出让应提取的国土业务费由相关区负担。新征建设用地使用费属征地成本的组成部分,由区缴纳;市留成部分,年终由市全额返还给区。

(3)下列土地出让金暂不列入分成范围:部、省、市属企业在税收属地管理体制实施前使用的土地,形成的出让收入归市,专项用于支付相关企业改制成本及搬迁费用;区域内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出让金、市属企业退城迁郊项目用地出让金归区。

(4)各区分成的土地出让金,须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征用土地对农民留地安置的模拟货币补偿,由镇、村用于通过市场回购土地,发展集体经济,弥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不足,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就业、养老方面的实际困难及落实村办公用房等。各区对所属乡镇、街道要建立征地拆迁工作业绩考核机制,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办法。

2.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级统一征收,按净收入分成:市与崇川、港闸两区的分成比例为35:65;市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分成比例为10:90。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城市公用附加

道路维护、绿化保洁、环境卫生(含环卫设施)、后街后巷维护等经费,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05〕2号)规定执行。

4.污水处理费归市,区不参与分成。

(六)狼山风景区(东至裤子港河,南、西至长江,北至疏港路、音园路)的建设和管养职权与崇川区相同,其建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区域内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市与其按10:90的比例分成。

三、调整完善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重点城建项目对区补助机制。市政府每年安排2亿元资金,用于重点城建项目对区补助。

(二)建立城建工作业绩考核机制。根据区完成城建工作任务、目标、进度、质量等情况,市政府对区进行城建工作业绩考核,如有考核扣款,在区次年土地分成收入中抵算。市按年度制定城建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参加。

(三)建立征地拆迁资金往来调度机制。对市收储土地的征地拆迁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银行贷款提供给区。资金占用费在银行贷款利息的基础上加收0.5个百分点,贷款利息由区承担。另外,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运作情况,市对区提供一定的拆迁往来资金。上述资金在以后土地出让后结算收回。

(四)建立环境卫生工作考核监督机制。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市从各区财力中拿出部分用于对区环境卫生工作的考核,具体数额为崇川区500万元、港闸区300万元、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300万元。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城管局制定。

(五)鼓励区加快实施“老小区改造”。对区在2008年度实施的雨污分流改造项目,其费用在审计后市补助改造总费用的1/2,2009年起市不再补助。“老小区”改造的其他项目,区按市统一规划,制订改造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区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市对区实行“以奖代补”。

(六)加强“城中村”和“唐闸、天生港等旧城”改造项目的管理。“城中村”和“唐闸、天生港等旧城”改造为区级事权,由市统一规划、确定改造方案,区组织实施,改造费用原则上以该地块区级土地出让金分成收益平衡,对区确实不能平衡的项目,经市政府确认后,从该地块市分成收益中给予适当补助。

四、新体制运行后对各区的要求

(一)合理负债。各区应以长远眼光,考虑城建资金平衡问题,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既要积极融贷资金,解决城建资金短期不足,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同时也要考虑合理负债,防范政府风险。

(二)建立专户。区财政应建立城建资金专户,系统核算本级城建资金收支,保证城建资金专款专用。并根据《南通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加强城建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政府在确保土地出让金等分成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建设的同时,还应从区分成财力中足额安排城市管养资金,保证区级城市道路等公用基础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统筹兼顾。区域内分年度项目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统筹处理建设与管养的关系,统筹处理新区与老区的发展。

五、本方案自2008年l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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