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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1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盘政办发〔2006〕6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委《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我市电力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力工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重要社会公用设施。保护电力设施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关键,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坚持不懈地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安宁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切实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统筹研究制定电力设施保护措施。要在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上下功夫,要在实现电力设施保护的制度化、规范化上下功夫,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及电力企业紧密配合的政企长效监管机制。

为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信息沟通,提高办事效率,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及时掌握和解决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三、齐抓共管,努力形成电力设施保护的合力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积极配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配电线路走廊或通道,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处理、拆除、砍伐或者清除。要积极支持和协助电力企业尽快修复损坏的电力设施和线路,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可靠。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把电力设施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行使行政执法权,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行为和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要严格执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制度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种植等许可制度。

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的力度,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对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重点案件,要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并依法尽快处理。要指导、监督电力企业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形成警企联动机制。

工商、公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查处无照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章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展改革、城建、交通、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时,凡涉及到电力设施保护的,应事先征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经核准对电力设施没有构成威胁后,方可批准实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需要爆破、开挖、取土的各类建设项目,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安全生产监管、建设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靠近电力设施的建筑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外力破坏电力设施。

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总体规划,要严格规划审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一律不准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城建、林业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或者输变电线路通道下方实施种植、绿化工程时,应会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协商,以保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电力企业要制订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要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一旦发生问题,要及时排除,尽快恢复正常供电。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器材的管理。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执法工作。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管理使用机制。要强化线路治安保卫,建立和完善群众护线组织,加强线路巡视检查,发现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建筑、作业、种植等行为,要及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联合采取措施。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防范网络,大力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电力设施整体防控水平。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电力设施保护氛围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来,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的作用,及时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要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和社会稳定。

盘锦市经济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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