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舟政办发(2009)104号 |
颁布日期:2009-09-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制度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9)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舟山市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制度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58号)及《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严格考核的意见》(舟委办〔200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建立以县(区)为总体的粮食及其它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抽样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粮食生产统计监测),取得各县(区)分季粮食及其它农作物实际种植结构和亩产等数据,推算各县(区)各季粮食及其它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和总产量数据,切实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作物统计数据质量,为实行严格的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提供可靠依据。
二、调查内容和方法
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内容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耕地和非耕地上分季种植的粮食作物及其它农作物面积和产量。
(一)对农户的粮食和生产情况,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即以各县(区)为总体,在2006年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基础上编制抽样框,按科学方法抽取样本调查区,全市共抽取150个调查样本区,由聘请的调查员分季对样本区地块上的粮食作物及其它农作物种植情况进行调查。
(二)对非农户农业生产单位的粮食生产情况,采用全数调查方法,由生产单位依法填报相关调查表。
三、调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里成立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实行“下管一级”的方法,即省对我市、市对各县(区)进行监测调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数据,由市统计局统一推算和核定,经市级有关部门共同评估后报市政府审定,最后向县(区)政府反馈。
(二)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市和县(区)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统计监测调查工作,要配备好专职人员,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季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数据的准确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统计部门的需要提供样本区所在行政村的相关资料。农业、粮食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粮食播种面积核查、单位面积产量的测定和评估工作。
(三)强化基础,落实人员。样本区所在的乡镇(街道)要充实和加强农业统计监测调查力量,选聘样本区调查员,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及数据质量检查评估,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依法统计,确保质量。样本区调查员和非农户农业生产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调查数据。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对干扰和影响调查数据真实性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四、经费保障
我市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补助,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本制度于2009年9月起实行。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附件:舟山市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舟山市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江跃儿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贺科儿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贺金昌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副队长
陆文武市农林局副局长
孙云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锋市粮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贺金昌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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