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舟政办发(2011)4号 |
颁布日期:2011-01-1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舟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促进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切实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推进舟山海洋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再造一个新舟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统计工作是对社会经济现象客观存在的现实数量方面进行搜集、整理、分析和预测等活动的总称,是各级党委、政府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我市部门统计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统计基础数据和丰富的统计信息,并在省对各地市开展的各类监测评价以及全市各类考核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营及其他各种新型成分经济不断壮大,部门统计任务更加繁重,社会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同时,省对市的监测评价范围还将扩大,内容还将拓展,对部门统计的要求将更高。此外,当前一些部门也存在着对统计工作的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机构不健全、人员不稳定、数据质量不高、统计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等问题,影响了统计职能的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部门统计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统计法制观念,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改进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11号)和《舟山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舟政办发〔2007〕198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及所属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强化全社会部门统计概念。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依法建立健全统计机构;明确统计分管领导和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统计工作;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全面承担起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任务。
三、认真履行部门统计职责
各部门要高质量地完成本部门承担的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组织指导本部门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对本部门所管行业实行全社会统计,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加强数据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原始凭证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和管理维护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单位名录库。
各部门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协调下,认真完成各级开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实绩分析评价、社会发展评价、科技进步统计监测评价、民生指数与民生评价报告、城乡统筹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分析、产业集聚区统计监测评价、发展方式转变评价等各项统计监测评价工作任务。这些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指标多、时间紧、任务重,监测结果对全省各市进行排位,直接影响并最终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途径和目标,也关系到各项政策措施,意义重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切实完成本部门承担的统计监测工作任务。
各部门要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本行业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月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手册、统计年鉴以及政府宏观决策等所需的统计、财务和业务资料。各部门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的年度综合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应同时抄送给本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四、规范部门统计资料发布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各部门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与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有关资料相一致。部门统计资料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掌握的统计资料有交叉、重复或不一致的,应当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商后再对外公布。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数据发布管理,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提供和统计新闻发布制度,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重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发布的规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各新闻媒体新闻报道中涉及到综合性的经济社会统计数据,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发布为准。
各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接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几个部门联合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也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部门与统计局或调查队联合实施的项目,需经省统计局或省调查总队审批。凡已有符合要求的统计资料,不得向基层重复布置调查,以减轻基层负担,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取消非法报表和重复的调查项目,完善部门统计指标体系。对一些当前还没有列入国家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而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具有重要作用的指标和数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机构应根据需要积极开展调查。
五、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部门统计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政府统计机构担负着对全社会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一是推进部门统计法制建设,监督部门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统计,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二是负责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表的审批和管理,及时公布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三是积极推进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数据发布和报送的管理,促进部门建立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四是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巡查、督查、稽查和执法检查;五是开展或协助做好对各有关部门及基层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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