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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温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温政办〔2009〕92号
颁布日期:2009-06-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温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0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促进污染减排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计划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我市生态环境,现将《2009年温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2009年温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9年是我市开展新一轮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为环保专项行动)的关键一年。各地要提高认识,认真部署,在前几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确保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9〕4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着力解决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开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的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严管“两高一资”行业,集中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和打击非法企业遏制污染转移环保专项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真正从源头上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对“两高一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成投产和批建不符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各县(市、区)要集中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切实加大对重污染企业的执法监管力度,要把“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作为专项行动的检查重点,积极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深化制革、化工和合成革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重点加快电镀园区的建设进度,抓紧落实电镀企业入园生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今年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举措,认真抓好落实。

3.开展2009年打击非法窝点遏制污染转移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非法电镀、小褪色、小制革、废塑料洗涤业的打击力度,防止反弹回潮,遏制污染转移。

(二)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后督察工作。

1.各县(市、区)要认真梳理,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排污口整治)进行跟踪督办,对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对防止事故状态“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无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同时,要严肃查处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类违法行为。

2.以温瑞塘河和鳌江流域为重点,继续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大片区管网改造力度,加强工业、餐饮业污水纳管工作。推进沿河农业、畜禽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和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失、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以促进减排为目标,着力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纳管企业环境违法违规问题。

1.进一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进度,切实抓好已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执法监管。严厉查处纳管企业超标排放污水、向市政管网偷排严重超标污水、污泥非法倾倒或弃置等违法行为,有效解决污水处理厂运转不正常、管网建设滞后、处理负荷过低等问题。各县(市、区)要重点整治建成运行3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

2.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市、区)要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未经处理仍在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等问题,特别要针对2008年专项检查发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上缺乏专业设计、运营中缺乏专业管理、渗滤液缺乏有效处置和恶臭污染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后督察,对仍未落实整改措施、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进行挂牌督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有序推进,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挂牌督办,强化案件管理。各地要围绕各阶段工作重点,挂牌督办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同时,对往年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加强后督察,限期整治落实。进一步完善督办制度,建立重点案件档案,完善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后督察和公示机制,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加强综合整治,强化政策引导。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切实转变环境监管方式。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消费等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辖区内“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情况总结于2009年6月底前报送市整治办,打击非法企业遏制污染转移环保专项工作、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检查和整治情况总结于2009年8月25日前报送市生态办(联系人:张培,电话:88951660,传真:88950099,电子邮箱:zhangpei@wzepb.gov.cn)。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各地要根据各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公众监督,充分发挥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和“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与环保专项行动。

(五)加强沟通联系,巩固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要求,组织、监督、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并强化信息报送,及时做好各阶段工作情况上报。市生态办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2009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生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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