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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温州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温政办〔 2010 〕89 号
颁布日期:2010-07-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温州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1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0年温州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2010年温州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

“十一五”节能降耗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为了确保完成我市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浙政发〔2010〕25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填报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控制用电计划方案的紧急通知》(浙经信电力〔2010〕311号)等精神,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预警调控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节能降耗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加强预测预警,强化监督检查,强化节能监察和执法,严格落实节能降耗措施,确保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2010年全市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4.8%以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阶段性目标和2010年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完成目标。严格落实节能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强化依法监管,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阶段性目标和2010年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二)超耗先限,高耗多限。预警调控启动时,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限制类、能耗水平超出行业能耗控制值和单位能耗不降反升的用能单位先行调控,调控的重点为能耗水平高于全社会平均能耗水平的高耗能用能单位。

(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强化领导,部门联动,实行市、县两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建立温州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工作联系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统计局、温州电力局及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降耗办公室其他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市经贸委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统计局和温州电力局分管负责人组成。

(二)职责分工。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根据我市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启动温州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措施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执行节能降耗预警调控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会同市经贸委和市统计局完善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定时公布各县(市、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市经贸委:负责全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措施的执行协调工作,负责审核对相关单位执行预警调控措施。

市统计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情况的统计工作,分析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提供单位产值能耗不降反升单位名单,提出节能预警调控响应建议。

温州电力局:负责节能预警调控措施执行,用能单位响应执行监督。

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围主动配合节能预警调控措施的执行落实工作。

五、预警调控分级

根据全市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将全市节能降耗形势分为Ⅰ级(黄色)、Ⅱ级(橙色)、Ⅲ级(红色)进行预警。

Ⅰ级(黄色):上半年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累计低于4.2%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4.8%。

Ⅱ级(橙色):上半年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累计低于4%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累计低于4.6%。

Ⅲ级(红色):上半年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累计低于3.8%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累计低于4.4%。

六、预警调控响应

(一)如有列入省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用能单位,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落后产能。

(二)按照浙经信电力〔2010〕311号文要求,对我市列入高耗能高排放的36家企业,严格实施控制用电措施。

(三)启动Ⅰ级(黄色)预警调控响应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范围及单位产值能耗(上年同口径,下同)不降反升的重点用能单位限电10天。

(四)启动Ⅱ级(橙色)预警调控响应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范围的企业限电5天;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范围及单位产值能耗不降反升的重点用能单位限电15天。

(五)启动Ⅲ级(红色)预警调控响应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范围企业限电15天;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范围及单位产值能耗不降反升的重点用能单位限电30天;根据节能降耗形势需要,其他重点用能单位另行确定限电执行时间。

七、预警调控措施

(一)加强预警与考核。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和市统计局负责完善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按月公布各县(市、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政府。三季度,市节能办组织对各县(市、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一次预考核,并将考核与预测结果上报市政府。

(二)预警调控执行。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文件及统计数据,及时审查提出预警调控响应级别、响应执行单位名单及响应执行时间表,并报市政府。预警调控响应级别及响应执行单位名单由市政府发文。各响应执行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文件,对响应执行单位送达预警调控响应执行通知书。响应执行单位做好响应执行准备工作,按通知书要求自觉响应执行。

(三)预警调控监督。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预警调控督查,对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严格实行问责。各响应执行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当地电力部门负责监督响应执行情况,对拒不响应执行的用能单位,当地电力部门必须对其采取强制限电措施,一切损失由用能单位自负。

(四)强化县级预警调控。各县(市、区)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大预警调控力度,围绕确保完成各自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在7月上旬前制定各自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报市政府和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八、附则

(一)本节能预警调控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节能预警调控方案由温州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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