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09-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2〕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1日
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以及台州市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意见》(台政发〔2010〕35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是台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是市政府为促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提升,对积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或组织数每年不超过6家(其中市区不超过2家)。为强化台州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创建,激励企业或组织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设立“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按当年度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
第四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政府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或组织申报台州市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定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程序和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培训、聘任及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申请;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
(五)组建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审,批准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七条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并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职称,具有从事5年以上有关质量管理工作经历,拥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修养;
(三)熟练掌握《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评价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做到公正严明。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申报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5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
(二)已获县级政府质量奖(市属企业或组织除外);
(三)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型企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五)在推进员工的创业再创业,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前列;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主要特性指标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等事故,无因质量问题被国内、外通报或索赔、召回等;
(七)符合其它规定要求。
第十条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十一条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用户评价、综合评价、审查表决、初选公示、审定公布。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发布通告。每年由评委办发出申报台州市政府质量奖通告,评委办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三条申报推荐。凡符合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或组织进行自我评价并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的证实性材料,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办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一式5份报送评委办。
第十四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评委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资料评审。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具备资格的申报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请书、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根据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三)现场评审。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委办。
(四)用户评价。对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委办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提供用户评价报告,并征求台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意见。
(五)综合评价。评委办对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并综合各评审组建议,提出市政府质量奖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六)审查表决。评委会听取评委办工作汇报和查阅有关评审资料,表决确定初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对进入表决环节但未授予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授予“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七)初选公示。将初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委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五条审定公布。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并公布。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获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每年由市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台州市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获得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颁发奖牌、证书。
第十七条获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每家奖励50万元。市区内企业或组织由市财政解决;其他县(市)所属企业或组织由所在地县(市)财政予以解决。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评审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组织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申报企业或组织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或组织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分。违纪违法的,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台州市政府质量奖(含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由评委会查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台州市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条获奖企业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每年3月底前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向评委办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评委办对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二十一条获奖企业或组织使用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时,需注明获奖年份。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在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书面报告评委办: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
第二十四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发生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委会应当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被撤销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台州市政府质量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08〕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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