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5-0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4〕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
绍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等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二)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三)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四)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三、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绍兴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
(二)综合协调机构
(三)专家咨询机构
(四)区、县(市)应急机构
四、应急预警机制
(一)预警级别
(二)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三)信息共享与发布
(四)应急响应
(五)应急响应终止
(六)区、县(市)应急响应和终止
五、后期处置
(一)调查评估
(二)总结通报
(三)灾害鉴定
(四)灾害保险
六、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二)通信、电力和能源物资保障
(三)财政保障
(四)其他保障
七、监督管理
(一)基层建设
(二)宣传培训
(三)应急演练
(四)责任奖惩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二)名词术语
(三)解释部门
(四)实施日期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应急防御体系,提高各级政府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轻或避免因气象灾害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绍兴”建设,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1.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或其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
2.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虽未与气象条件有直接关联,但其相关处置、救援行动需要气象保障的;
3.突发公共事件虽未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市提供气象协助保障的。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各部门(单位)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行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等级标准
根据影响区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将气象灾害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达到相关标准之一的,即为达到该等级级别。
(一)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1.受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其他应认定为Ⅰ级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二)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其他应认定为Ⅱ级的重大气象灾害。
(三)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其他应认定为Ⅲ级的较大气象灾害。
(四)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其他应认定为Ⅳ级的一般气象灾害。
三、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由绍兴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各地应急机构等组成。
(一)绍兴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绍兴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外宣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绍兴电力局、绍兴广电总台、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各通信运营企业、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等相关负责人担任。
1.市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2)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统一组织、协调、处置相关事宜,督促、检查抗灾救灾重要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3)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与设施建设,组织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4)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解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6)承担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气象局:负责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日常管理,参与市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与处置,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2)市委宣传部(外宣办):负责气象灾害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情,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及其应急响应情况的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网络舆情管理与引导。
(3)市教育局: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组织并实施师生安全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
(4)市公安局: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保障相关区域的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捷转移。
(5)市民政局: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组织并实施应急救灾、救助及灾情了解收集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
(7)市国土局:提供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根据气象条件提出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8)市环保局:负责提出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核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所需气象信息资料的时间段和地域范围,并根据污染状况和气象条件,提出人员应急疏散和转移建议。
(9)市建设局: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市建管局: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在建房屋等的加固或撤除,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
(11)市交通运输局: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保障相关区域的公路畅通以及相关人员和物资设备的应急运输。
(12)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江河流域水文监测与预报预警信息及旱涝台风灾害等灾情影响分布信息,组织实施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农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组织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帮助、指导农民恢复灾后生产。
(14)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组织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工作,帮助、指导恢复灾后林业生产。
(15)市卫生局: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建立应急抢救组织,落实应急抢救、医疗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16)市安监局:负责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7)市经信委、绍兴电力局、各通信运营企业:负责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通信、电力、能源、物资保障工作。
(18)绍兴广电总台:按照有关信息发布规定,利用各类传播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工作。
(19)绍兴军分区:协调驻绍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
(20)武警绍兴市支队:负责组织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工程抢险等工作。
(21)绍兴高新区管委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全面负责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与应急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区域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区域内一般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以上气象灾害的先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二)综合协调机构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机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
(1)承担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气象灾害防御日常工作;
(2)组织编制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具体工作;
(3)为领导小组提供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建议,负责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和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汇总工作,传达市领导小组工作指令,及时掌握气象灾害及应急工作动态,编印相关应急简报;
(4)出现干旱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需求时,根据作业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负责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分析、评估、鉴定、审核和上报工作;
(7)市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保障事项。
(三)专家咨询机构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构,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在技术方面指导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四)区、县(市)应急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应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应急预警机制
(一)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其强度及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Ⅰ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Ⅱ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Ⅲ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Ⅳ级)。
1.Ⅰ级预警(红色)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
(2)已经出现特别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并延续的。
2.Ⅱ级预警(橙色)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
(2)已经出现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并延续的。
3.Ⅲ级预警(黄色)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
(2)已经出现较大等级气象灾害并延续的。
4.Ⅳ级预警(蓝色)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的;
(2)已经出现一般等级气象灾害并延续的。
(二)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信息来源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警信息;
其他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气象灾情信息。
2.信息审核和报送
(1)区、县(市)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规定上报标准的,按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上报当地政府和市气象局;市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规定上报标准的,按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和省气象局。
(2)气象灾害信息可以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响应措施确认。
(3)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三)信息共享与发布
1.气象信息共享
气象、水利、民政、国土、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环保、电力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各类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实时监测、预报和统计信息,并实现部门(单位)间共享。
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规定时效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续报详情。
2.气象信息发布
(1)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报送。按照决策气象服务工作流程,由市气象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报送决策气象服务信息。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各类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四)应急响应
达到本预案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或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达我市进入应急响应程序的命令,即进入相应的应急响应处置程序:
1.Ⅰ级预警响应
(1)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命令,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就防御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做出决策部署,动员全社会全力以赴投入抗灾救灾。
(2)向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要求相关区、县(市)进入应急响应程序,并通报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新闻媒体。
(3)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警报工作,每1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各区、县(市)气象台站发布指导意见,并向市政府和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预报服务情况。
(4)绍兴广电总台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插播有关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5)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的影响特点,水利、国土、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旅游等部门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执行受灾与救援信息日报制度;协助当地政府巡查危险区域,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学校、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山塘水库泄洪区、建筑工地等灾害影响高危区域人群实施转移。
(6)相关部门(单位)收到气象灾害实况或预警信号后,按照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7)气象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2.Ⅱ级预警响应
(1)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命令,召开相关成员单位紧急会议,就防御重大气象灾害做出决策部署。
(2)向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要求相关区、县(市)进入应急响应程序,并通报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新闻媒体。
(3)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警报工作,每1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区、县(市)气象台站发布指导意见,并向市政府和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预报服务情况。
(4)绍兴广电总台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插播有关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5)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的影响特点,水利、农业、国土、建设、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执行受灾与救援信息日报制度;协助当地政府对危险区域进行巡查,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对学校、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山塘水库泄洪区、建筑工地等灾害影响高危区域人群实施转移。
(6)相关部门(单位)收到气象灾害实况或预警信号后,按照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效实施。
3.Ⅲ级预警响应
(1)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命令,就防御气象灾害做出决策部署。
(2)向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要求相关区、县(市)进入应急响应程序,并通报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新闻媒体。
(3)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警报工作,每3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区、县(市)气象台站发布指导意见,并向省气象局和市政府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预报服务情况。
(4)相关部门(单位)收到气象灾害实况或预警信号后,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效实施。
4.Ⅳ级预警响应
(1)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命令,要求相关区、县(市)进入应急响应程序,并通报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新闻媒体。
(2)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警报工作,每3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区、县(市)气象台站发布指导意见,并向省气象局和市政府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预报服务情况。
(3)相关部门(单位)收到气象灾害实况或预警信号后,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准备工作。
5.公共媒体应急响应
接到同级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公共媒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显示屏、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6.社会公众应急响应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五)应急响应终止
1.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市领导小组可以终止应急响应:
(1)灾害性天气系统在移向我市的过程中已明显减弱,或其移动路径发生变化,预计不会对我市造成明显影响;
(2)影响我市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经结束,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
(3)其他可以终止应急响应的情形。
2.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领导小组请示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较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领导小组发布,并报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备案;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并报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3.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六)区、县(市)应急响应和终止
区、县(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负责本地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Ⅰ级、Ⅱ级、Ⅲ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报市领导小组确认后发布,Ⅳ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和终止由其自行发布,并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五、后期处置
(一)调查评估
市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应在灾害结束后10日内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二)总结通报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本次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三)灾害鉴定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鉴定工作,并为保险部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无偿提供准确的气象灾情信息证明。
(四)灾害保险
1.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2.保险部门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3.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本部门(单位)气象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和气象主管部门应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加强综合气象探测网建设、气象灾害预报预测平台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平台建设,提高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气象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各级气象台站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二)通信、电力和能源物资保障
经信部门根据《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绍兴市通信保障应急响应预案》,会同电力部门负责落实抗灾救灾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会同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技术装备的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水利、民政、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加强生活、医药、防护用品类救灾物资储备,加强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
(三)财政保障
财政部门根据《绍兴市本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地税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做好资金保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其他保障
原则上我市不设置专业的气象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气象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由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
气象灾害应急中的避灾场所、医疗卫生、群众生活、交通运输、治安维护等相关保障工作由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
七、监督管理
(一)基层建设
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把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建设气象灾害防御标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切实加强应急管理进学校、企业、农村、社区、重点工程、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基层组织。
(二)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宣传,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各单位应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应急处置知识纳入工作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和其他常规性培训,直接从事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管理人员,每年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天。
(三)应急演练
把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总体计划。气象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管理和业务技术人员,进行室外移动式气象信息监测站和流动气象服务台的应急演练,确保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发挥作用。
(四)责任奖惩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因玩忽职守,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的变化,以及应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市气象局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气象局备案。
(二)名词术语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冰冻、霜冻、低温、大雾、龙卷风、大风、灰霾、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
本预案中“台风”含义包括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五类。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四)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26日发布的《绍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06〕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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