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甬政办发〔2009〕184号 |
颁布日期:2009-07-2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2009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84号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11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09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现将今年安置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接收时间
今年市本级的重点安置对象为:2008年冬季退出现役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在服役期间被授予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八级以上的残疾军人;符合有关规定安排提前转业的二期以上士官。以上对象必须符合进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安置条件。
各接收单位要抓紧做好接收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重点安置对象8月底前安置完毕。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应从安置部门开出报到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二、以人为本,认真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2009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仍采取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的方式,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单位。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行业、系统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妥善安置好重点安置对象。各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间,非安置对象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的各项社会保障关系得到接续。退役士兵不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试用期、熟练期,其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岗位、同工种、同工龄职工确定。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安置部门开出报到介绍信当月止)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投保年限。
三、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安置政策
各部门要从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人事、民政等部门要特别重视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114号)文件关于“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的规定,认真抓好落实;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安置任务和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坚决杜绝拒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现象。安置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引导,帮助他们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
四、严肃安置纪律,确保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和工作纪律。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安置政策;对符合条件且本人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应取消其安置资格;对非组织原因逾期不领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可视作自动放弃安置资格。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按照安置任务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人员要严肃处理。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及时予以表彰,确保2009年度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2009年度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任务分配计划表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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