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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1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了完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切实提高效率和质量,从源头预防和制止行政争议、行政违法事件的发生,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函〔2011〕56号)和《嘉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

各单位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审议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流程

各单位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程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统一收文登记,按照职能分工分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办理,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报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签。

对发布时间紧、涉及面广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可提请市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

三、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的管理

各单位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随文报送有关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意见未采纳的,需说明原由),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将作退文处理。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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