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10-2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王欢等6人记二等功并授予湖州市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荣誉称号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我市又涌现出一批见义勇为英雄模范人物,他们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面对违法犯罪行为和突发事件,临危不惧,义无反顾,挺身而出,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一曲曲正气之歌,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平安湖州”、建设“四区一市”的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条列》和《浙江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
一、给予王欢等2人各记二等功,并追授“湖州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伍万元
王欢男1983年5月出生吴兴区晟舍织南路150号农民
李子芳男1965年11月出生南浔区双林镇显洪村简家兜9号农民
二、给予王阿元等4人各记二等功,并授予“湖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给奖金叁万元
王阿元男1955年4月出生吴兴区织里镇旧馆社区旧馆路22号农民
杨华明男1982年9月出生湖南省绥宁县党坪苗族乡动雷村12组农民
龙秀萍女1987年6月出生湖南省绥宁县党坪苗族乡动雷村12组农民
朱恩德男1953年3月出生上海市嘉定区和政路228弄20号201室
希望被记功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为榜样,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积极维护社会治安,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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