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杭政办函〔2011〕219号 |
颁布日期:2011-08-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
为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好入园、入好园”的需求,实现高标准、高质量普及15年基础教育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12号)、《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精神,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好入园、入好园”、追求品质教育的需求为目标,切实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通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提升基础教育水平,共建共享品质教育。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3年,全市城乡幼儿园布局基本合理,学前教育资源相对充足,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满足更多杭州儿童(包括新杭州人儿童)享受3年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学前3年幼儿(包括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率达到98%以上;幼儿园教师专业化程度明显提高,全市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8%,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78%以上;以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为核心的农村幼儿园管理指导网络全面形成,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全市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93%以上,优质学前教育覆盖率达到72%以上。
(二)年度目标。
1.2011年,基本完成每个乡镇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的任务,新建、改扩建幼儿园100所,竣工60所;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91%以上,优质学前教育覆盖率达到68%以上。
2.2012年,全市标准化建设达标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40%以上,其中农村达到20%以上;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92%以上,优质学前教育覆盖率达到70%以上。
3.2013年,全市标准化建设达标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60%以上,其中农村达到40%以上;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93%以上,优质学前教育覆盖率达到72%以上,基本解决幼儿园园舍不足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不断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健全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经费保障机制。
1.增加预算内学前教育事业费支出,拓宽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渠道。一是逐步提高各区、县(市)学前教育事业费在教育事业费中所占比例,各区学前教育事业费达到同级教育事业费的8%以上,五县(市)达到5%以上。二是在地方教育附加中按20%比例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三是在土地出让收入中按0.5%比例计提农村学前教育补助资金。四是乡镇(街道)每年安排足够的配套经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提升幼儿园整体办学水平。
2.增加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加大对学前教育建设的扶持和奖励力度。一是在落实学前教育各项政策的前提下,对五县(市)足额筹措学前教育经费用于保障学前教育教师提高待遇的新增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助50%。二是对全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改造项目按规模(班级)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不含住宅小区、农居点配套建设并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和管理的幼儿园)。其中新建、置换(收购)和改造幼儿园按新增班级数,每班补助建设资金6万元;改造后达标的幼儿园每班补助建设资金3万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落实。三是对全市新办幼儿园按每班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资金补助,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落实。四是对全市租赁场地举办的幼儿园,从2011年起,连续5年给予办学补助。补助标准按所在地房屋租赁标准核定,每班最高不超过2万元,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弥补办园场地租赁经费不足。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落实。五是在市级专项资金中单列奖励资金,用于对学前教育达标区、县(市)和强区、县(市),学前教育达标乡镇(街道)和先进乡镇(街道),新评上高一等级幼儿园,市农村示范中心幼儿园,标准化幼儿园建设优秀区、县(市)和乡镇(街道),教玩具配备达标幼儿园等的奖励。
3.落实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完善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投入机制。在逐年提高拨付标准的同时,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向民办幼儿园覆盖。2011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三分之一以上,基本覆盖各类幼儿园;按照到2015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小学生标准二分之一以上并实现全覆盖的目标,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扩大覆盖面。
4.完善困难群众子女入园资助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子女入园。在市属及市属以下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的子女(以下简称持证家庭子女)享受教育资助额标准为其就读幼儿园保育费50%以上;在民办幼儿园接受教育,其所在幼儿园保育费收费标准高于甲级幼儿园的持证家庭子女,按甲级幼儿园保育费50%的标准予以减免;幼儿园保育费收费标准低于甲级幼儿园的持证家庭子女,按其实际保育费的50%予以减免。残疾儿童享受保育费全免待遇。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二)完善园舍优化机制,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同步建设工作。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要坚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的工作原则,拓展市区学前教育资源。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也要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三同步”工作。全市要提高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和标准,每百户产生的生源数(即百户指标)调整为11生。
2.多渠道解决幼儿园园舍问题。按照新建一批、置换一批、改造一批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楼宇、厂房和学校等资源,将其置换和改造为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优先改建成为幼儿园。
3.加强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按照“公办为主、财政投入为主、公办教育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思路,制定农村幼儿园建设规划。各区、县(市)政府要依据城乡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每个乡镇必须建设1所规模较大的公办中心幼儿园,人口较多的乡镇应按照实际需要建设多个公办幼儿园或举办公办中心幼儿园分园教学点;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按照不低于《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同步规划和建设农村幼儿园,原则上600户以上的村要建1所农村幼儿园。
(三)健全师资队伍保障机制,促进师资队伍水平快速提升。
1.加快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核定和配备工作进度,提高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数量和比例。贯彻落实市编委办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到2015年基本配备到位的目标,逐年配备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
2.逐步提高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保障非事业编制教师合法权益。设立幼儿园教师待遇补助资金,用于提高学前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缴纳“五险”及公积金资金不足的补助等。2011年,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人均年收入达到义务教育阶段事业编制教师人均年收入水平,并按照到2015年达到当地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水平的目标,逐年提高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的年收入水平。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符合国家规定任教资格和事业单位进人条件的,经人力社保等部门审核同意,可按照当地事业单位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应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公积金,并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拓展幼儿园教师培养渠道,加强教师培养培训。鼓励和支持杭州师范大学扩大幼儿园教师培养规模,提高培养质量;建立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和幼儿园教师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建立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幼儿园教师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综合素质较高、适应我市学前教育发展需要的幼儿园教师队伍。市教育局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对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提高培训;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园长、教师的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保健人员和保育员的业务培训。
(四)完善督导评估机制,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1.明确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地方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把高标准、高质量普及3年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和建设城乡幼儿园,统筹管理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街道)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公办幼儿园,并根据当地学前教育规划,积极扶持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健康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调整街道举办幼儿园的管理体制,改由区、县(市)政府直接举办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前教育主管部门,要与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2.积极开展创建和达标活动。继续开展学前教育强区、县(市)和达标区、县(市)以及学前教育达标乡镇、先进乡镇创建活动。完善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强化幼儿园督学,开展幼儿园发展性评估工作,建立学前教育建设发展情况年度考核督导制度。
四、行动计划
(一)幼儿园园舍建设行动计划。
2011年,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居民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和逐步推进“托幼一体化工程”的需要,结合住宅布局情况,制定《2011—2020年学前教育布局(布点)专项规划》。到2013年,通过新建一批、置换一批、改造一批的办法,多渠道解决幼儿园园舍问题。其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的要求和调整后的幼儿园建设百户指标,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3年内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00所左右。同时,开展标准化幼儿园建设活动,从2011年起,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对现有幼儿园进行达标验收,对不达标的幼儿园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教师素质提升行动计划。
在逐年配备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逐步提高幼儿园教师(含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对在职幼儿园教师进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教学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周期内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每年组织350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参加省市级培训,到2013年共培训1000名以上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
(三)优质教育资源拓展计划。
继续推进名园集团化战略,新建公办幼儿园原则上采取“名园+新园”的办园模式,鼓励“名园”以办分园或教学点等多种形式与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合作办学,进一步开展城乡幼儿园互助共同体工作,创新各种有效途径,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不断提升公办幼儿园办园质量,公办幼儿园(含小区配套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均按事业法人登记,保证事业编制教师配备和待遇,提高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付标准,加大幼儿园建设、开办和教玩具配备等经费补助力度;推行乡镇中心幼儿园与其分园或教学点在经费使用、设施设备配备、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统一管理模式,对村办、民办幼儿园实施教育教学统筹管理。完善幼儿园等级评定机制,加大对升入高一等级幼儿园的奖励力度,积极鼓励和扶持各类幼儿园上等级、创示范、树名园,增加等级幼儿园所占比例,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
(四)民办幼儿园质量提升行动计划。
加大政府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力度,坚持公办、民办一视同仁的原则,落实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化建设补助经费和对升入高一等级幼儿园的奖励资金。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幼儿园教师总数10%左右的比例,核增名园集团核心公办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专项用于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以充实民办幼儿园骨干教师队伍。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要根据市委〔2010〕22号文件和本行动计划的要求,制定并完善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把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纳入当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尤其是在优化布局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保育教育质量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积极扶持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建设与发展。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为学前教育的建设与发展创造条件,努力保障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幼儿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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