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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ZJSP43-2013-0003

浙食药监办〔2013〕19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有关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全面落实全国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大保健食品监管力度,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决定联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专项行动,并制定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

2013年5月23日

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违法添加、违法宣传”(下称“四非”)行为,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全国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部署要求,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当前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及广告宣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利用近五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充分发挥部门协作优势,积极营造强大声势,重拳出击,清理整顿一批不符合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通过大案要案的查处,曝光一批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坚决摧毁制售有毒有害的“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联合集中整治,努力打造部门监管、联合打击、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使保健食品违法乱象得到有效遏制、行业信用指数明显提升、长效机制进一步形成。

二、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为确保打击有力、政策统一,各地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各级监管部门按以下具体要求实施行政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举办者未依法履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和《广告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三、工作安排和主要任务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3年5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分为组织部署、检查整治、案件查办、规范提高四个阶段实施。四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不搞“一阵风”,其中组织部署阶段的主要任务力争在20天内完成,检查整治、案件查办两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力争在3个月内完成,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力争在1个月内完成。

(一)组织部署阶段,主要任务是:

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对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确定“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制定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手册(手册另行下发)。

2、各地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日常监管、风险监测与质量评价和投诉举报工作情况,严密组织,突出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支持专项行动工作。

(二)检查整治阶段,主要任务是:

1、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和暗访,开展专项抽检,对各市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做好国家总局交办的飞行检查工作。

2、各地围绕专项行动重点和任务,加大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四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企业)等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把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多、群众举报反映比较集中、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产品和企业以及各地保健食品批发市场(企业)作为排查重点,深入细致排查案件线索,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督抽检,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三)案件查办阶段,主要任务是:

1、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依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监管部门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打击不遗余力,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侦破一批刑事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2、各地要完成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依法作出处理,并按要求向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送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3、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各地查处工作的指导,组织对跨省、跨地区重大案件的协调,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四)规范提高阶段,主要任务是:

1、各地监管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分析整治经验,查找问题不足,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核发新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生产许可证文件另行下发);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要一律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取消生产资质。组织研究制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生产许可、委托生产管理等制度,全面运用生产许可信息系统,研发建立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信息系统。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公安厅将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表彰活动,把一些好的措施、做法和经验制度化、常态化,探索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长效管理的体制机制与手段方法。

四、工作要求

各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各尽其职,扎实推进,确保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从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务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打好“第一仗”。省成立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市要结合辖区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部门主要领导要真正负起责任,靠前指挥,认真研究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做好专项行动保障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按照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报道、简报编印报送、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做好违法广告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移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做好案件的协查工作;保健食品监管职能未交接的市县区,由原承担保健食品监管职能的卫生部门负责保健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依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公安部门做好其它相关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保健食品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及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协助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做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各级公安部门协助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刑事案件的查处。各级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制度,按照职责任务,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确保专项行动工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对于专项行动中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整治合力。各地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围绕整治目标和任务,搞好工作衔接,及时互通整治工作情况,健全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和会商机制,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对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中遇到的政策法规和具体问题,相互之间要主动沟通,加强请示报告,共同商定解决。加强督查工作,上级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中重大案件查处的督办力度,确保联合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知情人员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向当地监管部门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31),对举报投诉有功人员,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形成群防群控的强大社会合力。

(四)加大打击力度,严查大案要案。各地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的要求,依法及时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该移交的必须移交、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照的必须吊销、该处罚的必须处罚,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在此基础上狠抓一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严重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的大案要案,加大对保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打四黑除四害”等专项行动,抽出警力集中查办保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五)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新闻宣传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充分利用报刊、广电、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根据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加强正面宣传,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回应社会关切,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由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发布,涉及重大案件的信息,发布前各级上报省打击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同时,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工作,按照工作安排进度,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和信息,各市有关部门及时向上级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各市制定的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于6月5日、专项行动总结和统计表汇总于9月25日前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公安厅。专项行动期间,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大案要案线索、查处的典型案件随时报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刘森连,88903254,lsl3252@163.com;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人:徐峰,89767072,3833355682@qq.com;省公安厅联系人:陆升,87286509,zjls0305@sina.com。

附件:1、浙江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浙江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浙江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为加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研究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朱志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副组长:张雪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凌秋来(省公安厅副厅长)、邵元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郑菊香、王丽芳、蔡克波、丁仕辉、陈国颂、董耿、包振阳、裴文良、洪丽娅。

下设五个组:

一、综合协调工作组:

负责人:郑菊香。

成员:裴文良、孟丽、周敏、潘欣、匡一峰。

主要任务:负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事项的落实;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事务;牵头拟定行动方案、筹备会议、汇总信息、总结报告等。

二、新闻宣传工作组

负责人:陈国颂。

成员:潘欣、汪建强、徐峰、陆升。

主要任务:负责宣传策划、新闻发布、跟踪报道等造势工作,做好与媒体和社会的沟通,发布消费提示等。

三、检查指导工作组:

负责人:林祥国。

成员:刘森连、徐峰、陆升、吴钧汇。

主要任务:负责提供检查产品和企业名单,组织安排明查暗访及督查,协助总局做好飞行检查和暗访,指导各地做好监督检查等。

四、案件查办工作组:

负责人:陈月华。

成员:陈宇行、朱筠、徐峰、陆升。

主要任务: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开展案件查处和重大案件督办及监督抽验,指导协调督办各地违法案件查处等。

五、技术支撑工作组:

负责人:陶巧凤。

成员:倪维芳、周明昊、王志坚。

主要任务: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检验检测相关工作,提供检验方法和产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核对产品企业标准,指导和规范检测结果判定,提供相应技术保障等。

附件2:

浙江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类别项目检查情况

基本情况生产企业数

经营企业数

检查情况出动人次数

检查企业数生产企业数

经营企业数

违法生产企业数

违法经营企业数

违法添加企业数

违法宣传企业数/违法广告数

抽检

情况生产企业(批次)合格

不合格

经营企业(批次)合格

不合格

查处

情况投诉举报受理数/查处数

约谈企业负责人数(人/家)

责令整改企业数

产品下架数/召回数

收回产品文号数/广告文号数

取缔企业许可数生产许可证数

经营许可证

立案数

罚没款(元)

违法广告移送数/案件查处数

刑事案件移送数/侦破数

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数

宣传情况各种媒体宣传次数

发放宣传资料(份

填报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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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3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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