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月湖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复函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1-2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月湖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复函
浙政办函〔2015〕16号
宁波市、平阳县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要求批准有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请示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宁波市月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平阳县坡南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你们要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保持和延续传统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管理的依据,要切实保障保护规划的有效实施。历史文化街区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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