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2-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泸市府发[20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工业经济率先突破的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泸委发〔2013〕5号)文件精神,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结合泸州现代医药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医药公共平台建设
1.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建立市级医药产业扶持资金2亿元。积极引入PE、VC等投资基金,支持企业采取股权、租赁、信托、基金等方式融资,鼓励并推进符合条件的我市医药及医疗器械企业改制上市,对新上市企业给予奖励。
2.支持建设医药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医药专家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医药研发平台、安全评估平台、产品质量检测平台、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孵化平台等公共平台,可根据其年度开展服务收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研发类公共平台,可对其研发项目给予一定额度资金资助。
3.支持建设创新型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生物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分别按照等级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4.支持企业入园孵化。鼓励企业自带产品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实验室、孵化器进行小试、中试等,对进驻泸州医药园区所属标准厂房并实际投产的医药企业,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5.支持提升技术资质。鼓励现有通过GCP、GLP认证的机构加大对外开放,为泸州现代医药产业发展服务;支持现有机构积极取得认证,提升技术资质。
二、支持园区基地发展
6.鼓励医药企业退城入园。鼓励泸州医药产业园区之外的医药制造企业搬迁入驻园区,根据“保存量、分增量”的原则,税收及经济发展指标由原所在区县和落地区县协商分配。
7.鼓励区域合作。鼓励其他区县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泸州医药产业园区,企业投产后实现的经济发展指标、所形成财力由项目落地区县和招商引资区县协商分配。
8.鼓励规范化建设中药材基地。支持种植泸州市重点发展的中药材品种,对新建一个省级规范化种植示范基地,种植面积集中连片达到1000亩以上的,给予业主一次性奖励;种植品种每获得一个新版GAP认证,给予业主奖金补助。
三、支持医药技术创新
9.鼓励研制新药。对获得临床研究批件并完成临床研究的新药品种,经市级医药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10.奖励新药获批。对本地医药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国家一类、二类、三类新药证书的,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获得其他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新药证书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获得首仿、高仿、次仿药品生产批件的分别给予资金奖励;企业当年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并落实产业化的,每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11.支持企业产品进入医保目录。积极支持企业产品申报并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
12.鼓励采购本地医药产品。鼓励本市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满足医疗需要情况下优先采购本地药品及医用设备,给予采购单位一定补助。药品应急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向本地企业倾斜。
13.保健品文号批准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功能性化妆品以及新食品原料批准文号,每一个批准文号可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四、支持医药企业发展
14.支持医药企业规范化建设。对新建医药企业,通过新版GMP认证,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市内企业的产品获得FDA(美国)注册或EDQM(欧盟)注册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15.支持兼并收购。支持国内外知名医药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参股市内医药企业,在股权或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法予以减免优惠。
16.支持医药流通企业发展。鼓励建设以泸州为基地,辐射川南、西南地区,专业从事医药及耗材的医药流通企业,按照其税收贡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17.鼓励现有企业引进并生产成熟品种。市内现有医药企业每引进并生产一个成熟项目或品种,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按其年销售收入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医药引资引智
18.鼓励多元化招商。对牵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在约定期内建成投产的医药制造项目的有关机构或个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购买新药临床批文、生产批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9.高管个税奖励。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泸嫁接,推动高校与园区人才联动。市内医药企业引进和就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博士以上专家,经认定后,在市内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5年给予全额奖励,并给予一定额度的安家费等津贴补助。
六、其他
20.本意见扶持对象为从事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的生产、贸易、研发、创新企业和机构,且工商、税务关系均注册登记在泸州市的企业和机构;奖励补助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泸委发〔2013〕5号文件精神执行。泸州高新区、各区县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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