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2-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4日
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精神和中省市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相关要求,鼓励社会科学研究,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市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广安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科学最高奖,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范围: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社会学、经济管理、党建、法学、教育教研等。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第五条设立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简称“市评奖委员会”)。市评奖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的专家、学者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市评奖委员会组成人员每两年调整一次,其成员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评奖委员会负责制定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审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市评奖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负责各学科成果的评审。各评审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市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设一等奖2项,每项奖现金10000元;二等奖6项,每项奖现金5000元;三等奖12项,每项奖现金2000元;优秀奖50项,每项奖现金1000元。所有奖项可以空缺。
第七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组织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二)本市以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有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
(三)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作者与市外或国外作者合作,由市内作者任主编或副主编并由市内作者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征得合作者书面同意的。
第八条下列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属申报参评范围: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资料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论文集。
(二)经市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编印的书籍和内部资料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等。
(三)在市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类网站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和省级、市级社科研究结项课题等。
(四)未曾公开发表但被市级及以上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等。
(五)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成果,其内容偏重于社会科学的可申报参评。
(六)丛书以其中独立完整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单独申报参评。
(七)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的同一专题的系列论文。
(八)多卷本的学术专著,须待各卷出齐后并以最后一卷的出版时间为准统一申报;列为国家、部委或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成果,须出具结项证书,方可申报。
前款规定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般应在规定年限内发表。对在规定年限以前发表的未曾参评、确有重大价值、符合本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成果,也可申请参评。
第九条凡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属申报参评范围:
(一)各类教材、文艺作品、新闻报道、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年鉴,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及简单剪辑转抄的资料书。
(二)丛书中有其他不属于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不得作为一项成果整体申报参评。
(三)已申报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教学成果奖的研究成果,或者已获得过市级以上其他奖励的研究成果。
(四)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的研究成果。
(五)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申报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公民或组织,分别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一)市级社科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各区市县社科工作者向所在区市县社科联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一条市级学会、各区市县社科联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初审,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资格复审,确认合格后,分送各学科评审组或评委评审。
第十二条评委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不得评审本人和亲属的参评成果。
第十三条市评奖委员会对学科评审组或评委初评的结果进行评审,按照科学、民主、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初拟出获奖成果。对拟评为一、二、三等奖的成果,聘请省、市知名专家复审,复审后,市评奖委员会正式拟出获奖成果项目及其等级,并将拟评为一、二、三等奖的成果在《金广安》杂志、《广安日报》上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或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奖委员会审定。市评奖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
第十四条市评奖委员会进行评审和审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时,出席委员人数须达到其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奖成果得票数须达到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市评奖委员会确定的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对已授奖的成果,若发现申报者有剽窃、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保密规定,由市评奖委员会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通报批评,并在四年内不准申报成果参评。
第十七条评委或其他评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或撤销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并建议有关单位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奖励经费和评奖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专项解决。
第十九条各区市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审、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公布实施的《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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