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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广安府办发[2013]54号
颁布日期:2013-08-1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文物垮塌事件频繁发生,仅3月至6月就有6处文物垮塌,其中包括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武胜中心镇古建筑群城隍庙正殿、岳池高寺正殿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冲相寺摩崖造像附属建筑,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为切实做好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坚决遏制文物垮塌事件再次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文物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12年7月我市代家嘴遗址等24处文物被列入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见附件1),2013年3月我市广安白塔、冲相寺摩崖造像被列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见附件2)。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成功,是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丰硕成果的体现,更是国务院、省政府对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这些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文化遗产,是彰显广安文化魅力、提高广安文化知名度、提升广安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广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资源。但随着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市文物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一定影响。一些地方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把文化遗产保护与城镇发展对立起来,把历史文化遗产视为城镇发展的包袱;一些地方极富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的文物,在旧城改造中被人为拆毁;一些地方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一些地方文物安全尤其是地面文物安全隐患严重,有的珍贵田野文物被盗,给我市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一些地方许多古建筑由于年代久远,地方投入不足,长年失修,导致安全隐患不断积累,造成局部或整体垮塌。面对当前文物保护工作的严峻形式,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站在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切实做好我市文物保护工作。

二、落实措施,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各项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广安府发〔2006〕7号)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各项工作。

(一)抓紧落实“四有”工作,健全文物保护网络。各区市县要尽快完善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务必于2013年年底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完善档案记录,按照“一处文物一个责任人”要求,落实保管机构和专(兼)职保护人员。要强化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乡镇党委政府、村支两委的职责,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县、乡、村三级共管的文物保护网络。对于集体、个人所有或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也要督促所有人和使用人落实相应保护责任。

(二)精心编制保护规划,加强文物维修保护。各区市县要尽快摸清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存现状,精心编制文物保护规划,统筹实施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项目。对保存状况较差、险情严重以及近期垮塌的文物,要立即组织相关单位编报抢救性保护方案并及早实施。

(三)认真开展日常巡查,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区市县加大对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力度,做到文物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排除。文化、公安、工商、民宗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文物日常安全防护,依法查处文物保护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破坏、盗窃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各区市县要抓住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成功这一契机,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文物保护对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精神、彰显广安文化魅力、促进广安经济发展的意义,提高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使文物保护成为社会自觉。

三、强化保障,确保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省要求,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真正把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确保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健全制度。建立文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文物管理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作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分析解决有关问题,促使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追究、日常巡查、督查通报以及舆论监督等制度,推进文物保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常态化发展。

(二)加大投入。要加大对文物保护工作财政投入力度。各地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有所增加。区市县财政要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每年安排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护经费,每处不得低于1万元,并妥善安排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馆藏文物日常保护经费。

(三)完善队伍。目前,我市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存在数量不足、技术不强等问题,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成功后,对人才队伍需求更加迫切。各区市县要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选好配齐文物保护人才,组建高素质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队伍,为文物保护提供人才支撑。

(四)部门配合。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各区市县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交通道路建设等项目时,应充分考虑项目是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立项审批,必须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五)强化督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市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文物保护督查工作。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必须严厉查处,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文物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附件:1.广安市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2.广安市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4日

附件下载:1.广安市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2.广安市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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