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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咸政发〔2012〕18号

为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证陆空交通安全,改善城乡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顺利实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六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以咸阳机场为中心50公里为半径的耕作区域,陇海铁路、西铜高速、西宝高速、福银高速、312国道和关中环线两侧2公里地带,城市规划区以外5公里范围,文物保护区及其它人文遗址、油库、林地和重要的通信、变电设施1公里区域内,以及南部八县市区范围内为重点禁烧区域。

三、全市范围内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田间地头、渠边树旁严禁堆放秸秆。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对重点区域派驻监督人员,分片包干,落实责任,严防死守,确保不烧一把火,不冒一缕烟。

五、市环保、公安、农业、农机、交通、科技、监察等部门要协同抓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环保、公安部门要组织禁烧联合巡查队,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查,对发现的焚烧事件要果断处置。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国、省道的巡查,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农业、农机、科技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监察部门要按照有烟必查的原则,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焚烧现象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和先进经验,跟踪报道禁烧工作动态,严肃曝光焚烧秸秆典型事件,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做好秸秆清运,杜绝焚烧行为,积极举报焚烧秸秆事件,努力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七、凡违反本通告,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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