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4-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高速路林带树木管护工作的通告
咸政发〔2014〕11号
为切实加强高速路林带树木管理,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沿福银、连霍、西禹高速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村)、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速路林带树木管护工作,把护林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护林责任,组织专业队伍,完善规章制度,严格奖惩措施,切实有效地保护林带建设成果。
二、切实加强林带树木管理。树木所有者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科学进行浇水、整埂整带、培土保墒、抚育等项管护工作,确保林带树木成林成景。
三、全力做好护林防火工作。严禁在树木旁、林带内堆放废弃物、农作物秸杆、杂草等可燃物,在树旁焚烧秸杆、杂草及其他行为。严禁烧荒,焚烧麦茬。禁止携带各种类型火种进入林带,对林带树木造成损害的,要依法予以赔偿,并处5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厉打击盗伐、盗挖林带树木行为。对盗伐、盗挖林带树木的,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盗挖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盗挖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盗挖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林带树木管理保护。严禁在林带内从事砍柴、放牧、非抚育性修枝、采石、采砂、采土等生产性行为。对损坏林带树木的,按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除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损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外,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六、严格执行成材林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采伐林带树木必须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无证采伐或超范围、超限额采伐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广大干部群众要切实增强爱林护林意识,发现毁林行为及时举报、揭发。举报电话:12119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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