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10〕113号 |
颁布日期:2010-06-0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西安市开展违规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查纠整改和违法用地专项执法监察活动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0〕65号),对全市土地违法违规整改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我市进行督察后提出的整改意见,完成整改目标,维护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良好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整改工作
此次整改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做好此次整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积极整改、规范管理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坚决完成市政府的整改目标上来。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主动查纠、积极整改,切实做好整改工作。
二、精心组织,坚决整改违规违法问题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坚决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坚决整改擅调规划、非法批地、违规征收、未批先用、未报即用等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被督察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逐项研究,强化措施,确保违法违规纠正到位、责任人查处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规章制度完善到位。
一是对违反规定程序批准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征收特别是擅自调整基本农田的,撤销原批准文件,报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依法审批;并依法进行纠正,对违规征收的集体土地,在未经依法批准前,不得改变农用地现状,交由农民继续耕种。
二是对非法批地、非法供地、未报即用、未批先建等问题,要立即责令停工。土地执法部门要逐一进行核查处理,逐案督查要结果,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对已立案查处的,要坚持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坚决依法执行到位;对未立案查处或瞒报的,一经发现,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查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6月7日前,调查处理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缴纳票据及纪律责任追究等相关法律文件一并逐级上报。
三是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经依法处理后,可以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对已经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罚后,依照法定程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没有实施审批申报程序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停工,经依法处罚,并落实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后,再依照法定程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四是对依法应予以限期拆除,但确需建设且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已纳入国家和省市级专项规划重点项目的,逐级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核准,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再依法处理。对不符合供地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拆除或没收非法占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五是严格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调控政策,确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土地;坚决落实“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继续对土地违法保持高压态势。以动态巡查、信访督查、案件查处、案件质量评查等内容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预防机制、发现机制、纠正机制、联合督办机制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对违法占地行为,要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予以拆除。细化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现、上报、制止、查处工作责任,做到发现及时、上报迅速、制止有力、查处及时。
三、汲取教训,积极做好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整改活动,对土地管理工作中的“批、供、用、补、查”等各个环节,扎扎实实进行自查自纠,查疏堵漏,完善制度。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汲取教训,进一步规范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行为。要认真做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整改的总结验收工作。特别是接受督察的高陵县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务必于6月中旬之前完成整改工作,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做好迎接省检查组检查验收准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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