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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商洛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源建设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县区、各部门及企业抓财源建设的积极性,培植后续财源,壮大财源基础,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源建设奖励资金的设立、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宏观导向。财源建设奖励资金应当体现市委、市政府做大做强骨干财源、实现财政增收的总体要求,突出发展循环经济的主线,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二)突出重点。重点对优化财源结构作用显著、产品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强,入库税收过1000万元的企业(项目)给予奖励;对财政收入增幅较大的县区给予奖励。

(三)规范透明。财源建设奖励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四)注重实绩。实施财源建设奖励,应当建立在对县区、企业、项目主管部门财源建设绩效考评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评价,对取得优异成绩的予以奖励,发挥奖励资金的最大效能。

第三条资金来源

财源建设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年初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条奖励条件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为我市财源建设和财政收入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企业和部门,予以奖励:

(一)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在全市平均增幅前三名的县区。

(二)年度实际入库税收过1000万元的企业(不含跨县区实行市级汇总缴纳的企业)。在计算企业的实际入库税收时,对企业代扣代缴、享受先征后返的税收部分,按照入库数的20%计算;享受税收抵扣和减免的税收不在入库税收的计算范围内。

(三)对财源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评奖依据

(一)各县区财政收入决算资料。

(二)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资料。

(三)对财源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主管部门实绩资料。

第六条奖励标准

(一)企业奖励按纳税分“10000万元以上、5000-10000万元、3000-5000万元、1000-3000万元”四个档次。10000万元以上纳税企业奖励50万元,5000-10000万元纳税企业奖励20万元,3000-5000万元纳税企业奖励10万元,1000-3000万元纳税企业奖励5万元。

(二)县区奖励按财政增幅分“一、二、三”三个等级奖励。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三)对财源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主管部门,奖励5万元。

第七条奖励程序

(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区、企业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经奖励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下发奖励文件,由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八条奖励资金使用

在每一项奖励资金中,以不超过60%用于奖励财源建设有功人员,其余部分用于财源建设及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和企业发展(如规划费、论证费、可研费、项目推介费、布展费等)。

第九条奖励组织实施

市上由财政、发改、工信、地税、国税等部门组成奖励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考评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9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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