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威政发〔2015〕14号 |
颁布日期:2015-07-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现就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
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一)修订完善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照省编制的市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完成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工作。行政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审批,强化目录刚性约束,对未纳入目录仍实施的,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编办、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监察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管委,下同〕)
(二)继续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削减市级行政许可事项,2015年内再取消下放1至2批行政许可事项,鼓励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巩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成果,年底前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类别。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防止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对市县两级实施的备案事项进行集中梳理排查,防止以备案名义进行行政审批,切实解决备案手续繁琐、材料繁多、时限过长等问题。(责任单位:市编办、法制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
(三)承接落实上级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密切关注国务院和省政府简政放权动态,根据我市建设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等工作需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将相关领域行政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我市实施。对上级下放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要求及时承接落实。对2013年以来的承接落实情况,2015年第三季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查处承接落实不及时、审批行为不规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不到位等问题。(责任单位:市编办、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规范行政审批管理程序。严格落实《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制度。涉及取消、下放或委托、转移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市级行政审批机关提出初步意见,由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审查,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公布,并相应修订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行政审批机关不得自行调整。(责任单位:市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推动行政审批职能向行政审批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审批系统集中,做到事项进驻到位、人员派驻到位、窗口授权到位。到2015年底,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和部门办事大厅的比例达到95%以上,与企业、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逐步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度,首席代表由行政审批机关的行政审批科室负责人担任,常驻政务服务中心或部门办事大厅,全权负责行政审批业务办理工作;对确因技术审查等特殊情况需其他科室配合的,由首席代表负责衔接落实。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落实首问首办负责制、申请人评议制等制度,推动政务服务中心和部门办事大厅管理科学化。(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编办、法制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
(三)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建设。对接省级政务服务网上平台,统一规划建设全市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开发数据交换共享系统,推动政务服务网上平台与各部门业务平台之间、与各服务热线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建设统一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事项信息数据库和网上办事大厅,构建起一网覆盖、一站服务的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高行政审批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的网上申报比例,扩大网上办事和实时监督的覆盖面。加快推进市县镇网上联审联批,在不增加基层负担和增设审批门槛的前提下,下放市县两级权限内、适宜就近管理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受理权和审核权,为基层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编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
(四)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行政审批机关要按照我省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编写规范要求,对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市县两级分别于2015年8月底、10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市级行政审批机关要加强对口指导,确保本系统、本行业内同一行政审批事项的事项名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办理流程和承诺时限实现统一,并纳入事项信息数据库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更,行政审批机关要及时按程序修订完善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更新事项信息数据库。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业务手册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编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
(五)实行公开透明审批。实行行政审批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审批机关要将本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服务指南及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有关信息在网上办事大厅、政府网站和审批办理场所予以公开。实行书面凭证告知制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要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告知承诺办结时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要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批准的,要当场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法律救济途径。严格落实办理时限承诺制和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编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
四、实施审批流程再造
(一)清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等作为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编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深入推进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再造。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工作,严格落实联席会议、联合踏勘和一单收费等运行机制,及时修订完善各阶段实施细则,规范公共服务企业配套事项办理工作,大力推动一体化联审联批。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建议,进一步改进完善相关服务机制,切实提高服务效能。参照市级模式,指导文登区和荣成市、乳山市深入推进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再造。(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编办、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
(三)完善市场主体设立联审联批。进一步健全市场主体设立联审联批配套工作机制,加快推进联审联批平台与部门业务系统的对接和数据交换,大力推进网上申报和网上审批。根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清理进展情况,逐步将前置审批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纳入联审联批链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编办、法制办、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
(四)探索开展建设项目前置审批区域化评估评审。在南海新区、东部滨海新城、双岛湾科技城等重点区域选择部分特定功能园区,试点开展建设项目前置审批区域化评估评审,在国有建设用地实施招拍挂之前,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园区建设项目前置审批环节涉及的评估评审,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实行成果共享,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再造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试点经验成熟后,逐步在全市范围推广。(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编办、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环保局、气象局、地震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高区、经区、南海新区管委)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要求,研究制定我市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明确监管内容、措施和职责分工,推动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行政审批机关要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按照审批与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将行政审批监管职能合理配置到行政审批科室以外的其他科室,明确内部责任分工,完善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责任单位:市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制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落实监管措施。行政审批机关要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措施,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管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监管网络。结合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对保留、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明确相应监管措施办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审批监察制度,明确监察责任,确定监察主体、程序和方式。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编办、监察局、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
(三)加强对涉行政审批及相关行政权力中介机构的监管。清理整顿涉行政审批及相关行政权力中介机构,切实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在市级权限内,按照“资质有要求、进入不限量”的原则,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平等进入,破除地方和行业垄断。完善网上中介超市,与电子审批系统相衔接,供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中介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清理整顿尚未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的中介机构,规范收费行为和财务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2015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县级涉行政审批及相关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主动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编办、监察局、工商局、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
(四)健全社会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科学规范的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者严厉惩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法制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
六、认真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单位之间的会商联动,统筹与其他各项改革的配套衔接,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保障改革顺利进行。要健全各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专项经费保障,充实配强人员力量。要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和部门办事大厅设施建设,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进驻行政审批窗口工作,改善政务服务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二)抓好任务落实。各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或实施方案,对已先行开展的工作要与本意见搞好衔接,尚未开展的要抓紧部署。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责任,制定工作计划,确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三)加强督导检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书面报送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年底前,报送年度工作落实情况,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按程序予以通报。
(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咨询制度,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基层的意见建议,确保改革措施合法、科学、规范、高效。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加强与服务对象的互动交流。引入第三方对行政审批效能进行评估,2015年内组织开展一次行政审批社会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反馈意见,及时加强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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