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 文号:日政发〔2010〕36号 |
颁布日期:2010-07-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日政发〔2010〕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受安置对象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今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宣传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规定,宣传我市改革开放取得的丰硕成果,宣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成功典型,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大局和组织安排,增强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
要把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按照城乡一体、免费培训、技能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分别设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根据市场需求和培训对象意愿合理设置培训专业,组织引导城乡退役士兵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培训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退役士兵提供免费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为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三、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法规政策,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效途径。各区县政府要认真总结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改革力度,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深入开展,使全市自谋职业率达到80%以上。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上级下拨补助经费、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有偿转移经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要求,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应合并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二)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要求,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等重点安置对象,下达事业单位安置计划不少于当地全部事业单位计划的80%,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家、省属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0%。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也不能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认真落实接收安置计划。接收单位因特殊情况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可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规定数额和时限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要认真执行《日照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三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采取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形式,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保证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按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纠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做到当年接收当年安置,不留遗留问题。
(四)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央下达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计划,从2009年开始,全省3年内要集中接收较大数量的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任务重、难度大。要切实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要求,强化措施,精心组织,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等级需要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前须经省伤残机构鉴定,由省安置办依据鉴定结果审定安置资格,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对需集中供养和住院治疗的患精神病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解决其医疗费用并提供就医便利条件。
(五)重视抓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和使用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把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关心支持,鼓励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伤病残、孤儿和家庭有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生产方面的实际困难。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今年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在全军和武警部队组织实施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形势下进行的。各级政府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安置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双拥模范城(县)评选范围,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安置工作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工作先进单位。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退役士兵安置机构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实行安置政策、分配程序、计划指标、分配结果如实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使各项安置政策落到实处。对因不履行安置义务、工作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对于没有《优待安置证》、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执行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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