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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集中消毒餐饮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集中消毒餐饮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集中消毒餐饮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菏泽市集中消毒餐饮具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卫生安全监管,规范集中消毒餐饮具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27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菏政办发〔2012〕14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重点打击、全面规范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经营,严厉查处生产使用不合格消毒餐饮具行为,取缔无证照消毒餐饮具单位,向社会公布集中消毒餐饮具不合格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促使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生产企业和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餐饮服务单位。

三、整治重点任务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安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强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卫法监法〔2002〕142号)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2010〕82号)等文件规定,逐一对获得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选址、消毒效果验证、消毒方法、工艺流程、工作环境、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索证验证、生产和自检记录、从业人员查体和培训、包装标识等内容,同时对餐饮具进行抽检。对无营业执照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

(二)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行为。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要严格按照《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文件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场所应严格按照去渣、洗涤、清洗、消毒、包装、贮存的流程合理布局;使用的设备、餐饮具、洗涤剂、包装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并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把终端关口,消毒餐饮具必须做到每批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未经消毒、检验或消毒效果达不到卫生要求的餐饮具,不得提供给餐饮单位、公共场所使用,并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严防不合格消毒餐饮具上餐桌。

(三)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监管治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情况,以及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餐饮具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依法查处使用不合法、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的行为。对餐饮具自行消毒的餐饮服务单位,从严格落实清洗、消毒、保洁的程序要求入手,重点整治已消毒和未消毒餐具是否分开存放,消毒场所规模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清洗、消毒、保洁工艺流程是否合理,餐饮具回收与出口通道是否分开,是否配备专用餐饮具洗涤、清洗、消毒设备和保洁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监管。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在9月20日至11月15日进行。市政府食安办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汇总,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分工负责。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20日—9月25日)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和部门职责,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安排部署,同时面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电话,积极发动群众力量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的违法违规线索,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25日—9月30日)

依法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资格的单位,要按照《消毒管理办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等文件规定,开展自查自纠,逐项核查、逐条整改落实,并向卫生监督机构提报自查自纠整治情况报告。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各级政府要组织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部门,迅速摸清辖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底数,并根据自查自纠情况逐一排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核发餐饮具消毒企业的营业执照,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发放情况通报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依法严格规范餐饮具消毒市场秩序,对无营业执照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对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不合格的餐饮集中消毒单位依法责成申请变更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依法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要求,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并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同时制作卫生监督文书。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监督检查中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不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卫生要求的,应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给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管理,切实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情况,依法查处使用不合格餐饮具、从非法渠道购进餐饮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行为。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使用无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餐饮具或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不合格餐饮具的餐饮单位依法严厉查处。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法、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总结评估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

各县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本次专项整治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食安办。各级及其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餐饮具消毒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并落实规范的餐饮具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深层次问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任务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市政府食安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查督办,推动专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确保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认真做好群众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提供的线索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核查处理,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处置有效。

(二)加强部门协作,力求标本兼治。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日常卫生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核发营业执照等信息,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要明确监管信息通报责任人,责任人名单及时上报本级政府食安办,同时抄报给同级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三部门的监管信息通报人员名单于9月25日前报市政府食安办和其他市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消毒餐饮具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档案(一户一档),落实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管责任和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同时要根据此次整治情况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和有效措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势舆论。各级及其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餐饮具消毒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标准、伪劣餐饮具危害以及惩处措施,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其知法守法,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餐饮具集中消毒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

(四)准确掌握动态,加强信息报送。为及时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及其职能部门应指定信息报送责任人,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并在整治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市政府食安办报送整治工作总结,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三部门的信息报送人员名单于9月25日前报市政府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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