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 文号:菏政发〔2010〕10号 |
颁布日期:2010-05-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新农村建设十大典型评选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
菏政发〔201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扎实做好全市“三农”工作,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为全市“四个发展”提供坚实保障,现印发《全市新农村建设十大典型评选办法》、《全市农业农村工作十大先进乡镇评选办法》、《全市十大农业龙头企业评选办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十大明星示范社评选办法(试行)》、《全市一村一品十大明星村评选办法》,望各县区、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日
全市新农村建设十大典型评选办法
为推动全市新农村建设稳妥扎实开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2010年,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十个新农村建设典型。
一、评选范围
基本达到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字”方针要求的村。
二、评选标准
(一)要有统一规划,规划要合理,档次和水平要高,并符合所在县域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人口规模要达到3000人以上。
(三)住房建设要按照规划建设,房屋建设质量达到一定标准,农民居住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入住率达到80%以上。
(四)村内道路要硬化,主要街道两旁有下水道、路灯,并按照四季常绿、三季有花、乔灌结合的要求,在主要街道两侧栽植绿化树木,村庄周围有一定面积的围村林;水、电配套齐全;村内有文化娱乐广场、卫生室、学校,并且符合标准要求。
(五)农业经济结构合理,有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全市平均水平。
(六)村“两委”班子健全,有战斗力,群众威望较高,有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和本领;村级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七)村内有环卫设施和专职保洁人员,并建立有卫生保洁长效机制,始终保持村容村貌整洁。
(八)村当年度无越级上访案件和重大社会治安案件。
三、评选程序
(一)参选村准备相关材料,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报。
(二)县政府组织初选、核实,征求同级计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检察院意见,无违法行为,择优推荐上报。
(三)市政府农业部门组织审核、评选、上报。
四、奖励办法
(一)市政府进行表彰、授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新闻媒体公布。
(二)在政策资金扶持和项目安排上优先。
全市农业农村工作十大先进乡镇
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使乡镇经济发展明显加快,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有特色、有规模、上档次的专业化乡镇。
二、评选条件
(一)主导产业或产品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品质优良、按标准化生产或加工、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拥有自主品牌。
(二)主导产业产值占全乡镇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
(三)主导产业规模在周边地市同行业中最大,并且有明显的产业集聚效应。
(四)从事主导产业的农户和人数达30%以上,主导产业收入占农民收入的3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平均20%以上,增幅高于全市平均3个百分点。
(五)有与主导产业相关的加工型龙头企业的加分,有专业协会、合作社等行业组织,入社(会)成员户占从事该产业农户的80%。
(六)乡镇年实现税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
三、评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乡镇自行申报。
(二)县政府组织初选、核实、择优推荐上报。
(三)市政府组织审核、评选,征求同级计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检察院意见,无违法行为,择优推荐上报。
四、奖励表彰
(一)由市政府进行表彰,新闻媒体公布,对获奖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在政策、资金扶持和项目安排上优先。
全市十大农业龙头企业评选办法
为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产业集聚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制药和医疗器械类企业除外)。
二、评选标准
(一)企业规模。
1.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
2.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同比增长20%以上;
3.年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
4.当年有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增加20%以上。
(二)企业档次。
1.有自主品牌,应通过该行业相应的质量或管理认证;
2.生产设备和工艺在全国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
3.具备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4.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当年有自主研发的新产品上市。
(三)带动能力。
1.带动农户:粮油加工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果蔬加工企业、畜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其他类型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2.基地建设:从事果蔬、畜产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紧密型生产基地要规模化、标准化;龙头企业在生产基地通过订单、合同及中介组织等形式收购的原材料占需求总量50%以上。
三、评选程序
(一)企业申报,准备有关材料。
(二)县政府组织初选、核实,征求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择优推荐上报。
(三)市政府农业部门组织审核、评选、公示。
四、奖励表彰
(一)对评定的十大农业龙头企业,由市政府进行表彰。
(二)对龙头企业法人和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对十大农业龙头企业,按新增税收5%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按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由受益同级财政解决。
(四)优先扶持。在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贴息等扶持政策和项目安排上,优先支持十大农业龙头企业。
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十大明星示范社
评选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充分发挥示范社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运行一年以上,成员农户不少于100户,有固定的办公及服务场所,有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组织机构健全、运行机制合理、服务能力较强、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评选标准
(一)主导产品明确。
产品符合我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体现出当地产业特色,带动周边农民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
1.名称规范,体现合作社的经营产品(服务项目)、区域位置以及特征。(2分)
2.有鲜明的合作产品或共同的专业经营项目。(3分)
3.成员人数100人以上(农机类合作社20人以上,养殖类合作社50人以上),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5分)
(二)产权制度明晰。
合作社依法登记,股权结构合理。
1.工商登记注册、成立运行1年以上。(2分)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2分)
3.有相对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相应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3分)
4.从事生产的社员出资额应当占总出资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出资最多不得超过总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3分)
(三)经营服务规范。
合作社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实行生产资料供应、生产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技术培训、产品品牌与包装、销售、产品认证和基地认定等统一服务。
1.与社员签有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协议。(2分)
2.制定(或采用)有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5分)
3.有自己的生产、养殖或服务基地,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销售产品。(5分)
4.统一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品牌。(3分)
5.统一进行无公害、绿色产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或地理标志认证。(5分)
(四)组织管理民主。
合作社章程规范,组织管理机构完善,民主管理规范,各项记录齐全。
1.有成员签名的规范合作社章程。(3分)
2.有成员花名册、成员入社申请书或退社自愿书。(2分)
3.合作社社员有社员证,且载明社员的权利义务、出资额、盈余分配、公积金等信息。(3分)
4.按照民主程序成立理事会。(3分)
5.有社员大会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5分)
6.有培训制度,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培训社员90%以上。(3分)
7.档案管理规范,各项会议、经营服务活动、各项培训等记录资料齐全。(3分)
8.各项制度上墙。(3分)
(五)财务制度健全。
银行账户独立,会计账簿及成员账户齐全,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1.有独立银行帐户和会计帐簿,合作社成员设有单独帐户。(4分)
2.社员、非社员分开核算。(4分)
3.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并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5分)
4.60%以上可分配盈余返还给社员。(5分)
5.通过经营积累、政府扶持、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折股量化到每个社员。(4分)
6.严格规范财务开支审批,实行财务公开。(5分)
(六)经济效益显著
1.入社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户收入高出20%以上。(5分)
2.带动非成员200户以上。(3分)
三、评选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由市农业局统一组织,会同市有关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对本年度符合条件且提出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全面审查,结合合作社现场观摩综合评选。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初步审查后,在申请标准文本封面加盖农业主管部门印章,报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拟申请的合作社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择优排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标准文本;
2.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合作社章程;
3.当年简要工作总结、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包括盈利返还社员领取登记表);
4.合作社组织活动开展情况、统一服务情况等记录;
5.其他材料。
四、奖励表彰
对评选确定的十大明星示范社,经市政府确认后授予奖牌,并给予每个明星示范社一定的物质奖励。
全市一村一品十大明星村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一村一品”特色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有特色、有规模、上档次的村。
二、评选标准
(一)主导产业或产品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品质优良、按标准化生产或加工、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拥有自主品牌。
(二)主导产业产值占全村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50%以上。从事主导产业的农户和人数达到50%以上,主导产业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50%以上。
(三)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占本村农户的50%以上。
(四)食用农产品按照标准化要求全部实现无公害生产。
(五)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一万元以上,增幅高于全市平均5个百分点以上。
(六)村集体经济收入10万元以上。
三、评选程序
(一)参选村准备相关材料,逐级申报。
(二)县政府组织初选、核实,征求同级计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检察院意见,无违法行为,择优推荐上报。
(三)市政府农业部门组织审核、评选。
四、奖励办法
(一)由市政府进行表彰、授牌,新闻媒体公布。
(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在政策资金和项目安排上优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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