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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鲁政办发〔2012〕53号
颁布日期:2012-08-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5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进省级广播影视体制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对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贯彻党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创作生产,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技术标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改革。

(三)负责对全省广播影视制作机构、播出机构、网络传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重大事项的审核。

(四)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广播电影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五)拟订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六)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七)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

(八)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确保广播电视转播台设备完好,功率强大,播出可靠。

(九)指导、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

(十)指导监督全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对省级广播电视机构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山东广播电视台行政管理;审核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经营管理指标。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年度绩效考核,审核董事会、管理层的薪酬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审核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重大项目、重大投资活动。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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