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7-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4〕9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5日
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为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努力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加快淘汰黄标车进程,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和谐统一。
二、工作任务
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共有黄标车1165718辆,根据要求,2015年年底前要全部淘汰。截至2014年7月1日,全省还有黄标车1110752辆,为确保完成2014年国务院确定的淘汰任务,2014年下半年各市要淘汰现有余量的40%,剩余任务2015年要全部完成。(淘汰任务详见附件1)
三、工作原则
(一)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黄标车提前淘汰。已达到强制报废注销状态的和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先行强制淘汰、注销。已经环保部门确认的黄标车优先淘汰。
(二)以治理淘汰分布集中、污染严重的城市建成区黄标车为突破口,带动县城、农村地区完成淘汰任务。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率先淘汰黄标车,引导企业和个人加快淘汰步伐。省直机关力争2015年上半年完成全部淘汰任务。
(四)通过严控核发营运证和通行限行,先行淘汰营运黄标车。
(五)出台黄标车“黄改绿”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车辆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实现由黄改绿。黄改绿数量列入已淘汰数量。
(六)政策引导与严管严限并重,通过采取财政补贴、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等措施,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最大限度地挤压黄标车运行空间。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登记管理。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强制报废。外地转入我省的机动车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严禁黄标车在省内进行转移登记。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办理过户手续。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要督促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
(二)严格通行管理。扩大限行区域,由市建成区扩大到县级市城区以及高速公路。开展集中治理高污染排放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查处黄标车、无标车、报废车、冒黑烟车和未检车辆,严格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机动车查缉布控系统和环保部门环保监测系统实现联网,依托城区交通出入卡口和监控设备,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无标车进行抓拍、取证并及时依法处理。
(三)严格营运管理。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且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四)严格检验管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尾气检测不合格不得核发环保检测合格标志。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五)严格经营管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由公安机关牵头的黄标车淘汰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各市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淘汰黄标车负总责,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治理淘汰工作有序推进。公安机关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环保部门对黄标车进行排查摸底,完善限行政策,加大上路检查力度,严格黄标车源头管控。环保部门要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加快尾气检测进度,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台账管理、路面限行等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调动群众提前淘汰黄标车的积极性;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汽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实现“黄改绿”的政府补贴政策和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道路运输经营黄标车淘汰力度,从严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全面摸排和清理出租、客货等各类营运黄标车、报废车。商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老旧汽车报废政策规定和黄标车提前淘汰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配合商务部门做好二手车和老旧汽车交易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机动车检验设备检定、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认证与资质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研究出台改进车辆尾气减排的技术性政策和措施。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市政府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利用科技手段,建立机动车注销登记、尾气检测、安全检验、回收拆解等数据库,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构建协调一致的信息反馈发布平台,提升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未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省政府将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省政府将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争取社会特别是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1.全省黄标车淘汰任务分配表
2.全省黄标车保有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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