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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黄南州第一次水利普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号:黄政〔2010〕25号
颁布日期:2010-05-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黄南州第一次水利普查的通知

黄政〔2010〕2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精神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青海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的通知》(青政〔2010〕15号)要求,现就我州开展第一次水利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全州水利普查既是为了查清我州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也是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现状,为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本水信息支撑和保障。建国以来,我州建成的各类水利工程在治理水土流失、发展农田灌溉、解决人畜饮水、防御水旱灾害、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类活动加剧以及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州内河流沟道的基本情况、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的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迫切需要掌握水资源和水工程现状。但迄今为止,我州从未开展过全州性的水利普查工作,水资源和水利工程家底不清,基础资料和数据不系统、不全面,对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加强资源环境管理、推进可持续发展等带来了一定影响。同时,这次普查是对我州河流沟道及其开发治理和保护情况的一次综合性调查,涉及水利、水电、城建、环保等多个部门。因此,全州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普查的目的和重大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我州水利普查工作。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我州境内的所有河流沟道、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水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沟道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社会经济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沟道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情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沟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按照分步开展、控制节点的原则,我州水利普查工作主要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在全省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下发后3个月内,由州水利局制定全州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经州政府批转下发。各县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3个月内完成当地水利普查实施方案。

2010年将重点开展水利普查试点和培训工作。国家普查试点和培训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地要根据省上的统一安排,配合做好试点相关工作,组织做好本区域水利普查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帐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一是整理分类已有的台帐,制定现场调查的具体方案及现场调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二是完成现场调查和清查登记工作;三是完成台帐建设和复核工作。

第三阶段:2012年1—6月完成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工作。

第四阶段:2012年7—12月,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全州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州政府决定成立黄南州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州水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开哇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张仕清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周加才让州水利局局长

谭秀萍州统计局局长

成员:仁青多杰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郑立新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刘金忠州财政局副局长

马维才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华旦嘉措州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赵青龙州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格州水利局副局长

邱品德州统计局副局长

周有峰州农牧局副局长

旦增同仁县政府副县长

西加端智尖扎县政府副县长

索洛泽库县政府副县长

华多加河南县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水利局,周加才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各项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于2010年5月1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州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州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统一上报省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尽快落实水利普查前期准备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人和联络人,并分别于2010年5月底前将有关人员名单报州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落实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按照中央、省级和地方分别筹集水利普查工作经费原则,州、县级财政必须及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凡在我州境内水利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假、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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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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