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果政办〔2015〕97号 |
颁布日期:2015-07-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果政办〔2015〕9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州依法行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和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全面推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试点经验的通知》(青府法〔2015〕32号)精神,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作质量,防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和不当现象发生,州政府决定在我州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各县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推广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强化政府层级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工作实际,着力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体系,健全和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的各项制度,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效性的工作抓好抓实。
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就是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制度。对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三统一”,可以对文件合法性进行把关,防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和不当现象发生。对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三统一”,既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肯定,也有利于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二、工作目标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实行“三统一”制度,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识别问题,准确掌握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实施情况,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
三、试点单位
经州政府研究,确定玛沁、玛多两县人民政府为我州行政规范性文件试点单位。
四、方法步骤
玛沁、玛多两县人民政府要参照省政府确定的乐都、乌兰两个全省试点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推广经验和成果,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领导机制,作出工作部署,落实相关责任,积极推广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试点工作。其余四县也要同步开始,同步推进。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完成:
(一)确定试点:7月份,州政府确定2个县级政府作为本州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试点单位。请试点县抓紧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并于7月31日前报州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督查指导:8月至10月份,由试点县按照试点方案推进工作,结合试点工作经验,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各项制度,并以信息、报告等形式,及时上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三)检查验收:11月份,州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对试点单位的检查验收,于11月30日前将试点验收情况以及试点工作经验形成报告报州政府并省政府法制办。
(四)经验推广:12月份,由州政府组织召开全州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同时在其他县级政府、州直部门全面推开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试点县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行政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抽调专人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得到有效施行。
(二)试点县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扎实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
(三)试点县将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建议等,及时书面报告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当周吉联系电话:8385031
果洛州政府办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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