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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2010〕19号
颁布日期:2010-04-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0〕1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精神,进一步繁荣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保障和实现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益为前提,以解决民族地方文化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为重点,以推动民族文化创新和产业发展为动力,强基础、育品牌、转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水平。

(二)奋斗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少数民族群众读书看报难、收听收看广播影视难、开展文化活动难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发掘一批民族文化珍贵资源,打造一批民族文化品牌,建设一批特色民族文化生态区,实施一批民族文化保护和开发标志工程,创作一批民族文化艺术精品,培养一批民族文化优秀人才,扶持一批强势文化产业集团;民族文化产业竞争力明显提高,民族文化创新能力明显加强,民族文化的影响力明显加大,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主要措施

(一)加快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优先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乡文化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省民族自治地方和所属各乡镇以及东部地区民族乡(镇)都建成一所乡镇综合文化站。

继续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农(牧)家书屋文化资源信息共享工程等重大文化工程,普及应用数字网络技术,改善民族地区公益性文化单位装备条件。实施藏区文化建设示范工程,每年为农牧区示范点新增一定数量的音像制品和影视作品。

扶持民族特色文化博物馆建设。做大做强藏医药文化博物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各类民族博物馆,规划建设相关专题博物馆,采取国家支持,实施免费开放。加强文物征集,积极改善民族类博物馆的馆藏条件。

(二)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民族文化资源。

进一步组织民族文化资源普查,建立少数民族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州、县四级名录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览馆、陈列馆和传习所建设。积极推进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积极保护具有浓郁传统文化特色的少数民族建筑、特色村寨、古村落、民居民房和撒拉族篱笆楼。重点文物维修工程向民族地区倾斜。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快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抢救保护毁损严重、濒临消失的民族文化资源。扶持创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打造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扶持特色鲜明的民族文化基地。做好“三江源”生态移民、易地扶贫开发、库区移民等文化生态保护。

(三)培育和打造区域性民族文化品牌。

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确定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推出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强的民族文化项目,建设与“四区两带一线”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的民族文化品牌,促进民族文化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在三江源地区,打造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三江源生态文化”、“格萨尔文化”、“康巴歌舞”品牌。在环青海湖地区,打造“贵德黄河梨花节文化”、“青海湖沙雕文化”、“祁连自然风情文化”、“门源油菜花文化”、“原子城红色文化”品牌。在柴达木地区,打造“昆仑玉文化”、“玉珠峰冰雪文化”、“茶尔汗盐湖文化”、“吐蕃历史文化”、“柴达木蒙古族那达慕文化”品牌。在黄南地区,打造以民族工艺美术和民间文体节庆活动为内容的“热贡艺术文化”品牌。在河湟地区,打造以团结、和谐、交流、交融为特色的“湟源丹噶尔古城历史文化”、“互助土族安召歌舞文化”、“循化骆驼泉及撒拉族风情文化”、“黄河奇石文化”、“河湟民间剪纸艺术文化”、“回汉刺绣文化”、“清真饮食文化”品牌;加大地区间文化交流与合作,打造“唐蕃古道文化”和“丝绸南路文化”品牌。

创意和培育青海特色鲜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民族文化品牌。以唐卡、昆仑玉、藏毯、民间刺绣、民族饰品、民族服饰等为龙头,逐步建设民族民间工艺品制作基地、民族民间旅游商品产业基地,做大做强做优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工艺美术产业。以专业艺术团体为龙头,以民营演出团体为基础,争创民族文化旅游演艺品牌。壮大民族出版业,促进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图书、音像制品的出版,创建名优品牌。大力发展艺术培训业,重点推进藏族、土族、撒拉族民族歌舞培训。依托历史文化、民族文化、宗教文化的资源优势,促进旅游名省建设。规划建设民族民居城、民族餐饮城、民族纺织服饰园、民族节庆娱乐场、民族工艺一条街等,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民间艺术之乡”、“民间工艺之乡”创建活动。市场融资,多方筹措,规划建设完善藏文化馆、互助土族博物馆、循化撒拉族民俗风情展览馆、湟源丹噶尔古城、贵德旅游综合开发区、国家级热贡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等重大民族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倾力打造本土民族文化旅游品牌。支持建设一批历史文化名村影视拍摄基地、民族文化体验基地、综合性文化旅游度假基地,扶持建立有特色的民族旅游村、民俗户和农家酒店,促进旅游和民族文化的结合,走文化、生态、旅游、经济协调发展的道路。

(四)切实促进少数民族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打造和实施“民族文艺精品”工程,策划推出有影响力的少数民族题材电影、民族志类纪录片、少数民族电视剧,加强民族文字优秀文学作品、新兴学科民族文字著作、民族语经典歌曲、优秀民族舞台剧目的创作,使民族自治地方和各世居民族都有代表性文艺作品。扶持少数民族文字文学创作、儿童文学、儿童影视作品,提高文艺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结合全省民族文化旅游节等大型活动,举办全省性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在全省各级各类文化或文学艺术奖项中,少数民族类作品获奖应占30%以上。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纳入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表彰范围,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体育活动,扶持民族乡(镇)农村开展文化保护和传承活动,扶持民族民间和农牧民自办文艺团体、开展文化活动,着力推进群众性民族民间文化节庆活动健康发展。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方式,以3个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21个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为依托,重点推进藏毯和民族服饰产业基地、唐卡产业基地、民族刺绣产业基地、昆仑玉生产基地、现代工艺礼品产业基地等民族文化产业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培育和扶持一批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的文化产业集团,造就一批产生品牌效应的知名民族文化企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股份制等形式,发展各类“专、精、特、新”中小民族文化企业。

(五)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使用。

加强各级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建设,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工作,及早出台《青海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加快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开发和推广应用民族文字办公软件。

加快青海民族语语料库建设,建成“青海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做好民族语言及濒危方言的普查和抢救保护工作,编纂出版《青海省志·少数民族语言志》。建立民族地区“双语和谐”环境建设示范区,构建民族地区和谐语言生活。完善民族地区双语教育体系,提高双语教育水平和层次。

(六)做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

完善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开展少数民族珍贵古籍定级、破损程度定级、珍贵古籍名录和古籍保护单位评估等工作,实现珍贵民族古籍的分级管理。

实施少数民族记忆遗产抢救整理工程,搜集整理出版格萨(斯)尔史诗、神话传说、创世故事、叙事长诗、民俗说唱、民歌民谣等一批重点少数民族口传古籍声像出版物和图书资料,推进民族古籍抢救、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建立省少数民族古籍资料保护中心、口传古籍音像资料库、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开设藏文古籍数字图书馆,培育和扶持口传古籍传承人,扶持口传古籍之家。

(七)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

把少数民族文字新闻出版事业纳入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省级和各州县民族语文类新闻出版机构的设备和技术更新改造,扶持省级少数民族文字网站建设。

实施藏汉双语工具书及青藏高原特色学科建设项目,增进民族文化的认同和交流;实施“经典名著互译工程”,今后每年编译出版社科学术名著、民族学人类学前沿名著、当代文学精品、汉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经典等丛书,坚持用先进文化占领民族地区思想文化阵地;实施民族文字图书报刊出版项目,力争十年内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种类数量增长30%。

(八)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事业。

巩固和扩大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成果,加强基层广播影视队伍建设,着重改善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译制和电影放映条件。

增强少数民族语言类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能力,提高省、州、县广播影视中民族语言节目所占的比重,建成连通省、州、县的三级民族语言类宣传服务网络。做大做强青海藏语卫视频道,牢牢掌握藏区舆论宣传的主阵地。加快安多方言译制中心建设,互助土族和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要重视加强本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制作和译制工作。

策划和打造富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民族题材广播影视精品,加大对民族语广播影视节目录制、拍摄、译制和放映的投入力度。重点培养和扶持民营影视企业,扶持少儿类、科技类、文化抢救类、爱国类、动漫类作品创作生产。

(九)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

重视民族文化交流和合作,以民族艺术品、歌舞、戏剧、影视作品和外文图书为重点,组织多形式、多层次的对外文化交流和会展活动,为民族文化产业项目对接搭建平台。

实施少数民族生态与人文外宣精品项目,以民族文化产品带动文化企业发展,提升我省民族文化的影响力。推荐少数民族文化项目参与国家举办的重大文化活动,坚持办好各类大型节会,提升民族文化活动品牌。

(十)扶持和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优秀人才。

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建立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培训的长效机制,加大各类双语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力度。积极保护和扶持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创办民族文化传习馆(所、班),培养特殊文化人才和中青年传承人。重视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和传承,培养传统手工艺人才。支持创办各类民族文化职业技术学校,鼓励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民族文化学科基地、人才培养基地。

建设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场馆设施和训练基地,培育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各类奖项,按照全省、全国性运动会奖项标准给予奖励。

(十一)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扶持和倾斜力度。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保护、民族古籍收集整理、濒危民族文化遗产抢救保护、民族文化研究的支持力度,支持开展少数民族文艺调(汇)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活动。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每年要安排适量资金,支持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各地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并形成递增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加强政府引导,建立多元化的经费筹措机制。采取政府招标、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形式,对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公共文化项目和文化活动给予扶持。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少数民族文化企业可列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名录,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或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贴息贷款。

三、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抓住国家支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振兴文化产业的历史机遇,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在细化政策、强化措施上下功夫,在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多调查研究,多出真招实策,着力加以推进。

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服务管理和行政监管。大力宣传民族文化,营造尊重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政策措施。

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制定和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相关标准和办法时,适当照顾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

深化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实行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业务分类管理,对少数民族地区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三)加强民族文化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

组建青海省民族文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民族文化基础研究,举办多层次民族文化高层论坛或国际研讨会,建立民族文化学科重点科研基地和民族文化信息库,不断完善民族文化研究体系。建立村民主导、政府扶持、专家参与的乡村民族文化项目运行机制,确保民族文化保护与建设项目的可持续性。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省政府督查室、省民宗委会同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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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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