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7-1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节能工作的意见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节能降耗目标,现就加强“十二五”期间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加快构建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努力形成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以企业为重点,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工作新格局,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强度下降10%,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6%。
——建筑领域:全省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比例达100%;完成600万平米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中累计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集热器面积约15万㎡,太阳能采暖工程新建项目43万㎡,太阳能路灯共1000套。
——交通领域:货车柴油比例达到70%,客车替代燃料比重达到4%;完成电子收费系统(ETC)建设并在有条件的收费站投入运行;已运营隧道改装高频耦合灯或LED等诱导标,改装率达到60%;温拌沥青混合料应用率达到10%。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比2010年下降10%左右,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2010年下降8%左右。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内。
三、重点工作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以实施工业“双百”行动为着力点,加快培育发展战略型新兴产业,逐步提高新兴产业在工业结构中的比重,打造青海工业新优势。加快改造传统产业和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园区经济,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解决好职工安置、企业补偿转型等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其项目的核准和审批;依法吊销落后产能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加强源头控制,严把招商引资关、项目前期关、合理用能评审关、审核备案管理关,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工业领域要继续围绕“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加快节能技术、材料、装备研发推广和技术改造步伐,发挥好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技术的投入力度。突出抓好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火力发电等重点行业改造和提升,大力支持推广矿热炉和水泥余热发电技术、蓄热、富氧燃烧技术、动态谐波抑制及无功补偿综合节能技术、高压电机变频调速等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支持工业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具备余热余压利用条件的现有工业企业必须要采用余热发电和余热利用技术。对拒不改造的企业,在能源供应等方面要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建筑领域要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力度,在不具备利用天然气、电能采暖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水煤浆锅炉,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广高效照明灯具等节能产品,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技术,发展绿色建筑。提高新型墙体材料、新型保温材料推广应用比重,大力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交通运输领域要鼓励使用新能源、节能环保公交车辆,在公路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原材料消耗。构建节能型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体系、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装备体系、节能高效运输组织体系,推进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准入与退出工程、节能与新能源车辆示范推广工程、甩挂运输节能减排推广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公共机构要积极推进建筑维护结构、采暖、照明系统和信息机房、电开水器、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率先采用技术先进、效果明显、性价比高的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继续大力推广电子政务和公务车节油新技术。农牧区要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广泛开展沼气综合利用,加大节能灶的推广力度,改变传统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采用先进的柴油机节油技术,加快淘汰落后农业机械装备。
(四)积极扶持节能服务产业。引导支持省内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建立节能服务机构,引进省外实力强、信誉好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全方位介入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清洁生产审核、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领域,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协调金融支持,营造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推进工业“三废”和建筑、道路废弃物以及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扶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一定规模效益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提高资源开采阶段的利用率,注重共伴生矿、贫矿、尾矿的有效利用,减少废弃物产生,拓宽资源综合利用领域,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综合利用工业炉渣、煤矸石、粉煤灰、烟道灰、脱硫石膏等,发展节能、节地、节材、利废、环保型的墙体材料,改造提升技术、产品、装备水平,提高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率和产业发展水平。加强废旧资源再生利用,开发、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扩大加工能力,推进废旧轮胎、废塑料、废旧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处理的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提高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加快建立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推进餐厨废弃物等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六)加强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围绕工业节水重点,大力推广《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重点推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高效冷却、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洗涤节水、工业给水和废水处理、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通用节水技术和生产工艺。积极推进企业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采用高效、安全、可靠的水处理技术工艺,大力提高水循环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加强废水综合处理,实现废水资源化,减少水循环系统的废水排放量。支持矿井水利用和中水回用,推广水平衡测试。完善高耗水行业现有企业用水先进指标、用水定额和新建项目用水准入指标体系,加强重点行业节水监督检查力度。
(七)促进清洁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以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涉重金属工业行业为重点,加强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目的,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他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政策措施
(一)强化评价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评价考核和奖惩机制,把节能减排目标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考核内容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督促各地区、各级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将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形成“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目标考核责任机制。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地区和部门,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区和部门实行问责制,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完善政策激励机制。研究建立节能产品的财政补贴制度,对节能投资项目实行税收减免或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形成财税杠杆机制。同时,逐年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以及重点企业重大节能示范项目的奖励支持。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超限额用能以及使用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设备、工艺的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或累进加价制度和惩罚性措施,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年度跟踪和考核结果,对节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期完成降耗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浪费能源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形成奖优罚劣机制。
(三)严把项目准入门槛。逐步完善各个行业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和以节能为导向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严格评估审查标准和程序,加强节能评估监督管理。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依法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和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新建高载能项目的技术装备必须具备同行业先进水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必须达到国家限额标准,必须同步建设余热余压、电机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鼓励企业采用余热发电和余热利用技术,对节能设施、环保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的,不予竣工验收,不准投入生产。完善并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对节能审批监管不力和越权审批的部门,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健全落后产能淘汰机制。坚决落实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把淘汰关闭落后生产能力的任务和实施方案落实到各地区、各责任单位和企业,列出关闭淘汰的时间进度,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要强化责任制,对完不成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实行严格问责。对未按照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供电、水务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对过去经合法批准,手续完备,但根据目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淘汰的企业和项目,要积极引导帮助企业技改或转产,今后对铁合金、碳化硅不再实行“关小上大”政策,避免变相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强化节能降耗监督管理。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各地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节能指标按年度分解到重点企业,完善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监测预警分析制度。重点企业要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测、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物耗和排放先进水平“对标”活动。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减排的法律制度和技术规范,建立建筑节能监管服务体系。实施运营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大对重点公路工程建设能耗的管理和节能监督。构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公共机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评价考核体系。
(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造就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高素质机关队伍、节能监察队伍、节能检测和节能服务中心队伍。深刻学习领会《节能法》和《青海省实施〈节能法〉办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严格执法程序,加强依法实施节能管理的力度。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进制度建设、效能建设、法制建设。大力倡导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精神,树立务实、廉洁的干部形象。
(七)加大节能宣传力度。以普及节能知识,传播节能理念,增强节能意识为目的,将节能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好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认真制订节能宣传方案,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网络、手机等信息平台,广泛宣传节能工作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公开曝光严重浪费资源能源行为。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俭朴节约、科学消费”的良好社会风尚和生产生活方式,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节能压力和动力,传递到每一个社会成员身上,形成更加浓厚的节能社会氛围,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节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新格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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