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12-0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于2008年颁布了《乌兰察布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经过三年多的时间,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得到快速发展。截止目前,全市已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44家,其中:中心城区(包括集宁区、察右前旗、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30家,其它旗县市14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建立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确保工程建筑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现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和市场需求的调查分析,现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已基本满足工程建设的需求,中心城区(包括集宁区、察右前旗、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部分旗县已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为使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防止造成恶性竞争,影响混凝土生产质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严格限制审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包括集宁区、察右前旗、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审批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其他旗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不得超过3家,丰镇市不得超过5家。
二、各旗县市区、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发改委、住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等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把关,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企业数量。
三、全市已建成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在取得试验室资质和企业生产资质后,方可生产和对外销售预拌混凝土。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
四、各地建设局(委)要加强对已建成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加大抽查、巡查力度,促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定》,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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